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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监管机构提交司法建议书 科菲特业绩虚增之问引出辉丰股份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法院向监管机构提交司法建议书 科菲特业绩虚增之问引出辉丰股份 每经实习记者 张晓庆 记者 吴

原标题:法院向监管机构提交司法建议书 科菲特业绩虚增之问引出辉丰股份

每经实习记者 张晓庆 记者 吴凡 每经编辑 陈俊杰

2017年一项诉讼,牵出了科菲特(837367,OC)或存在2012年虚增销售情形,其母公司辉丰股份(002496,SZ)也被牵连——涉嫌通过合并报表虚增当年上市业绩。

辉丰股份1月17日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经核查,控股子公司科菲特2012年部分收入存在虚增销售的可能,确认金额为3390.29万元。1月24日,辉丰股份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复记者,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

日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悉的一份判决书(编号为:(2017)苏0411民初113号)显示,经查明,辉丰股份审计袁仲和于2014年4月23日发给科菲特财务人员的电子邮件一份,载明2012年虚增销售4781.6万元。不过,在记者采访过程中,科菲特原董事长、总经理朱光华对公司自身主动业绩造假予以否认。

另外,记者获得的一份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向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发出的《司法建议书》显示,“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但涉嫌通过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虚增上市业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股民投资者的利益,故本院提供以上线索。”

货款纠纷牵出“虚假业务”

原本只是一起与业务客户相关的货款纠纷诉讼,却让科菲特卷入另一起疑似业绩虚增的案件。

2016年12月30日,江苏安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恰化工)以被告科菲特拖欠其货款774.08万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恰化工与科菲特双方业务往来已久,据科菲特2016年3月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2016年,安恰化工均是科菲特的前五大供应商,而另一方面,2014年~2015年安恰化工也是科菲特的前五大客户。

根据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28日,安恰化工与科菲特签订9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给被告溴苯、氯化镍等产品。安恰化工称,合同签订后,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科菲特尚结欠安恰化工货款774.08万元,由科菲特会计于2016年11月24日在安全化工的往来对账函签字确认。

不过,科菲特认为该拖欠货款并不是事实,称公司已分别于2012年12月27日、31日通过以背书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合计1279.3万元的货款。2016年11月18日,科菲特制作了“安恰化工往来明细”,反映其于2012年12月27日记账对原告应付单位款借方529.3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记账对原告应付单位款借方250万元、500万元,合计1279.3万元。

因此,科菲特认为,实际反而是安恰化工尚欠其往来款505.55万元。但值得注意的是,科菲特主张的这已支付的1279.3万元货款,经法院查明实为虚挂账目。

据悉,科菲特于2016年4月20日向安恰化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我公司由于业务工作需要,至2015年12月底虚挂贵公司应收款账款1279.3万元,抵充实际业务往来后,我公司尚欠贵公司货款221万元,特此说明。”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科菲特认为该1279.3万元实际存在,是5张承兑汇票的金额,实际该5份承兑汇票根本就是虚假的。5份银行承兑汇票系科菲特通过伪造票面金额以及出票日期等方式而虚假制作。”

综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安恰化工胜诉。2017年6月,该院判决被告科菲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恰化工货款774.08万元,并同时承担违约金77.41万元及承担安恰化工律师费20万元。

对于上述诉讼情况,由于不属于重大诉讼的情形,辉丰股份仅在其2016年年报中记录了预计负债“851.49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科菲特也一直未对外披露,直到今年1月5日才补发了相关公告。

子公司“问题”业绩引监管问询

实际上,这起因拖欠货款的诉讼给科菲特和辉丰股份带来的影响还未结束。

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收到投诉,指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中还提到科菲特在2012年存在虚增销售额和利润的情况。为此,2017年12月21日,深交所向辉丰股份下发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

辉丰股份1月17日的回复公告称,目前发现科菲特2012年部分收入可能存在虚增销售的情形,可能虚增收入金额3390万元,影响科菲特2012年净利润458万元。2013~2015年期间,科菲特销售部门又以退货等形式回冲1611万元可疑收入,截至目前尚未冲回的金额为1779万元。

由于合并报表,这也对辉丰股份当年的财务数据产生了一点影响,2012年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34万元,辉丰股份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16亿元。

同时,辉丰股份表示,关于科菲特有关人员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等案件线索,公司已经向当地公安部门报送举报材料。
按照辉丰股份回复深交所的说法,上市公司对于控股子公司科菲特于2012年虚增业绩彼时并不知情。

但是这一情况,与法院判决书上的说法却有着出入。该诉讼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往来过程中,被告的控股股东辉丰股份为提升上市业绩,进行虚增销售,其中在2012年虚挂的1279.3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情况说明、往来明细、往来对账函均能相互印证该1279.3万元系虚挂账目。”

《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23日科菲特控股公司辉丰股份审计袁仲和发给被告财务人员薛玉山邮件一份,该邮件载明2012年虚假销售总额为4781.6万元,收回货款凭证为4648.35万元,收回的货款付出去为同等金额,其中还有2012年12月应付给安恰化工1279.3万元。

此外,判决书中记载的4781.6万元虚假销售金额与辉丰股份目前公告中披露的3390万元也仍有差距。

1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得该份经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的邮件。该邮件载明2012年5~12月,科菲特向多家公司虚假销售,共计4781.6万元,影响利润698.75万元。其中,应付账款除去安恰化工方面的1279.33万元,另有应付账款3369万元虚挂在泰兴市宏阳化工。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2月1日,记者多次致电宏阳化工,但电话未接通。此外,记者致电辉丰股份2012年年报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也未获得答复。2月4日,记者又致电安恰化工,电话未接通。

就子公司2012年虚增销售的相关问题,记者多次联系辉丰股份以及辉丰股份实控人仲汉根,并向公司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据悉,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0月向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反映上述虚增业绩情况,2月1日,记者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处证实了事件的真实性。据记者获得的一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显示,“在审理原告安恰化工诉被告科菲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辉丰股份于2014年4月23日发给被告科菲特电子邮件一份,载明2012年虚增销售4781.6万元,对应虚记应收票据借方科目4648.35万元,虚记应付账款借方科目4648.35万元”。

科菲特前董事长:无必要造假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指向辉丰股份为提升业绩而让子公司虚增销售的事项,2月2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科菲特现董事长、法人代表奚圣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一口否认,“我们2012年提升业绩有什么意义呢,他们(科菲特)虚增的收入对上市公司有什么作用呢。”

2月4日,辉丰股份原副总经理,现科菲特总经理王加平更是向记者直言,“辉丰要求科菲特虚增业绩就是一个笑话,辉丰那么大的销售额,拿科菲特虚增业绩,根本就没有这个必要。”

“等最后的结果出来吧。”奚圣虎对记者说。

公开资料显示,辉丰股份是一家集原药、制剂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的农药生产企业,产品涵盖农药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作物调节剂等品种,2010年上市。儿科菲特以新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农化产品贸易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为联苯醇、苯甲酰氯等,2016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

2011年6月,辉丰股份与时任科菲特董事长、总经理的朱光华、柏敏卿、吴忠等科菲特股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增资入股科菲特,持有其51.22%的股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双方彼时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显示,朱光华等原股东承诺2011~2015年科菲特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和2000万元,若科菲特某年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的水平,将以自有资金双倍补偿差额。其中,2011年和2012年的业绩补偿可合并计算。

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显示,科菲特2011~2015年经审计后净利润分别为188.98万元、1856.45万元、1508.54万元、1637.46万元、1777.53万元,2011年~2014年达到业绩承诺(注:股东双方约定,将2011年和2012年业绩完成情况综合考虑),2015年没有达到并进行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到账。

对于2011年仅达成188.98万净利润,2月4日,朱光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是因为辉丰股份对科菲特完成增资实际延后数月,辉丰股份的资金汇入验资账户已经是2011年9月。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双方最终商定,2011年科菲特仅需达到188.98万元的净利润,但辉丰股份肯定不会对修改业绩承诺及背后的原因进行公告。

朱光华表示,2012年科菲特自身没有必要造假,那个时候已经完成了1000多万元的利润,完成了业绩承诺。

2月4日,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增资延后对完成业绩承诺确实存在影响,但不是全部责任。

对于上述虚增业绩情形,宋一欣认为,子公司应该虚增利润的主体,肯定有责任。母公司方面,主要看其在虚增利润过程中有没有相关行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参与其中或者强迫子公司虚增销售,那么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有责任。通过目前法院的判断,母公司是有责任的,但这个责任有多大还不好说,还是要看证监会稽查结果。由于虚增净利润数额不大,一旦查实,上市公司可能被警告或者勒令整改等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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