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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武: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 明确央行监管主导地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央行宏观审慎监管主导地位21世纪经济报道 辛继召 深圳报道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

原标题: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央行宏观审慎监管主导地位

21世纪经济报道 辛继召 深圳报道

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写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政策”的法定职责,专章增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专章确认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款。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在全国两会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

王景武表示修订《商业银行法》应抓住五个重点: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地位。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助于宏观审慎工具的设计、开发,赋予其监管职能有利于监管工具的有效运用,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力。因此,建议在《商业银行法》总则中明确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地位。

二是修订内容应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要求。人民银行是利率市场化的主导者,建议未来《商业银行法》明确,通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引导银行构建一套与利率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风险全覆盖管理体系。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写入《商业银行法》,发挥好银行机构利率定价的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进一步理顺利率传导机制,提高人民银行调控市场利率的有效性。

三是明确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政策”的法定职责。建议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和传导信贷政策的有效手段,增加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工具,如评估措施、差别化调节和管理措施等,为建立高效、灵活、有效的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奠定法律基础。  

四是专章增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权益保护基本原则、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商业银行保障权益机制、金融消费争议解决途径,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全面渗透到银行的业务和监管之中。此外,明确对于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纠纷,由人民银行协调相关监管部门解决。 

五是设立专章确认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款。作为银行业基础性制度,有必要在法律层面设立专章确认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款。同时,银行作为经济往来的枢纽与社会个体利益攸关,应当对其退出制度做出全面而审慎的规定。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健全业务退出机制,完善商业银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王景武认为,现行《商业银行法》已滞后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实践、跨行业创新实践、改革实践和监管实践。一是仍采取以机构监管为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面对金融科技跨界化发展和交叉金融创新等带来的挑战时,容易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管控协作处置机制。二是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利率政策与利率市场化的要求。三是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人民银行监督商业银行执行信贷政策的职责,人民银行缺乏贯彻落实信贷政策的必要手段和监管措施,难以充分履行信贷政策执行和传导的重要职能。四是在银行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背景下,相关“存款人保护”的条款在银行产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适用性不强,对于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服务,也没有基础性法律制度支持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处理。五是未在法律层面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退出机制,存款保险的执行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持。

(编辑:闫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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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胜忠 PF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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