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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未及时披露与前海旗隆协议!国民技术遭监管处罚


来源:中国网财经

原标题:涉嫌未及时披露与前海旗隆协议!国民技术遭监管处罚   国民技术2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涉嫌未

原标题:涉嫌未及时披露与前海旗隆协议!国民技术遭监管处罚

  国民技术2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涉嫌未及时披露与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前海旗隆)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深圳证监局介绍,经查明,国民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约定: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国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罗昭学作为公司董事长,筹划并主导上述投资事项,授权喻俊杰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负责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二人均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红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知悉、参与了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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