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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旋风“失控门”后又爆“增持门” 陈俊独家回应:用了夫人账户增持公司股份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黄河旋风“失控门”后又爆“增持门” 陈俊独家回应:用了夫人账户增持公司股份 每经记者 冷辉

原标题:黄河旋风“失控门”后又爆“增持门” 陈俊独家回应:用了夫人账户增持公司股份

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编辑 陈旭

图片来源:摄图网

明明发布了增持公告,但最新季报显示股东的持股数量却又和增持前一模一样,这是何道理?

近日深陷全资子公司“失控门”的黄河旋风在今年2月份曾披露:公司第二大股东陈俊增持了公司股份28万股,并且不会卖出,但在2018年一季度末,陈俊的持股数量却和2017年末持股数量一模一样,这也引起了市场的质疑之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一些投资者交流社区等平台上,有人质疑这是否涉嫌虚假增持?又或者增持之后又卖出了?记者就此展开调查采访,并独家获得陈俊及黄河旋风方面的回复,由此揭开了谜底:2月份陈俊增持的时候,用的是其夫人姜圆圆的账户进行的。

既然如此,又为何不在相关公告中进行披露呢?陈俊并未就此回应记者的再次采访,黄河旋风方面则表示,陈俊的增持计划还在进行当中,在后续公告中,或等到增持结束会进行说明。

前后公告持股数量不尽一致

今年2月,黄河旋风发布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的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陈俊先生于2018年2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28.07万股,增持金额200.35万元,并计划自2018年2月2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12元/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包含本次增持金额)。”

具体来看,本次增持前陈俊持有公司798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增持后陈俊持有公司801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43%,其中限售股7215万股。

公告显示,陈俊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记者注意到,黄河旋风2017年报、2018年一季报显示,2017年末、2018年一季度末陈俊持有公司股份均为7986.4万股。这显然与黄河旋风在2018年2月份发布的上述增持公告内容并不一致。

回应:用“夫人账户”进行增持

为何会出现这种前后矛盾的情况?陈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没有股票账户,上次增持用太太的账户做增持的,“我和我太太属于是一致行动人。”

陈俊称,自己从来不炒股,“没有股票账户”是指从来不操作股票账户,没有APP、也不会登录、也没有下载客户端,不会操作这个东西,增持是让其夫人帮忙做的,自己整天在外面跑,也没有时间做这个事情。陈俊表示,不存在虚假增持的情况,(交流社区里)都是瞎讲的。

黄河旋风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回复称,经过查证后,陈俊是通过姜圆圆的账户进行增持,他们是夫妻关系,报备的一致行动人。对于为何没在今年2月的增持公告中或是2018年一季报中披露或注明这件事情,该人员表示,由于二人是夫妻关系、经过报备的一致行动人,他们两个人的增持行为可视为同一增持行为。这个会在陈俊增持承诺完成之后,在承诺完成公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上述人员表示,“我们确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之内进行,在后续公告中会说明。2018年一季报中陈俊持股数量没有变化,是通过姜圆圆账户增持的,在姜圆圆账户中有体现(增持行为)。”

专家:关联信息应尽量披露

对于上述情况,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丁会仁向记者表示,上述信息披露涉嫌存在矛盾和遗漏,夫妻之间作为一致行动人,也应该披露出来,黄河旋风显然存在信息披露的盲点和漏洞。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言,只要会影响股价情况的关联信息都应尽量披露出来,否则不符合公开、公平原则。

丁会仁表示,黄河旋风进一步作出解释性披露和说明以及补充性披露,也是可以接受的,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是一个敏感信息,要综合考虑其关系人持股情况,甚至包括代持股份,否则内部人控制将使得信息变得扑朔迷离,这也是证监会严格监管的地方。

每经记者注意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中提到,“相关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进行增持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账户名称、号码等基本信息。”

而关于上述行为是否违规或欠妥当,丁会仁认为披露如果存在故意行为,则是有违证监会的规定;如果信息披露存遗漏或者理解上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解释或者补充披露。

中国民族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广泽峰表示,从现有情况来看,相对来说本次增持股份数量较少,增持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占比也很小(未到1%),也没有导致持股比例从4.99%到5.01%这类关键持股比例节点,因此可能不存在上述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但从严谨性的角度来说,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增持行为及其夫妻关系等一致行动人的信息,还是应当尽量公告披露,以免引发投资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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