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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因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等12项违规行为被罚5870万


来源: 中国网财经

原标题:兴业银行因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等12项违规行为被罚5870万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

原标题:兴业银行因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等12项违规行为被罚5870万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

  决定书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建平,该行存在(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三)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八)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的违规违规事实。

  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87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为(一)《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四)《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六)《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八)《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九)《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原则13,《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十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十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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