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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算你的个税降多少!增加多项抵扣,6大悬念待解


来源: 证券时报

算算你的个税降多少!起征点5000元,增加多项抵扣,6大悬念待解,财政部最新回应

个税终于要调整了。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是一次根本性变革。

先看看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

此次草案按年为核算周期,为便于表述,我们暂且换算成月收入。

1、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6万元/年);

2、月应纳税所得35000元及以下的税率有调整(详见下表);

3、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工薪族个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其他人群税负变化则比较复杂。

举个例子,不考虑社保公积金等因素,月收入8000元的,之前要纳税(8000-3500)*10%-105=345元,改革后最多交(8000-5000)*3%=90元。

月收入14000元的,原先要交(14000-3500)*25%-1005=2495元,改革后,最多交(14000-5000)*10%-210=690元。

高于14000元的,目前没有具体的级距,无法准确计算。

由于只是草案,目前仍留下几个悬念:

1、10%、20%、25%的级距具体怎么确定;

2、房贷利息是否只算首套,全额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3、再教育算不算在职研究生、甚至EMBA等花费比较高的项目;

4、大病医疗的家庭成员范围;

5、子女教育算不算兴趣班;

6、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是否会发生变化。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类纳税。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183天,为其分类标准。

(二)实行综合征税,11类变7类。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之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原来应税所得分为11类,修正案将一四五六项,实行综合征税,此外,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变成了7类。

按照之前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可见,修正案对于劳务报酬、稿费等收入较高的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情,原来最高是20%的个税,现在累进税率制下,最高可以达到45%。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四)起征点由3500元上调至5000元/月。   

草案将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

但要注意,这个起征点不止是工资、薪金,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这四项收入实行综合所得纳税。对单纯拿工资、薪金的人,总体上税负有不同程度下降,但对后面三类收入高的人,则不一定是下降了,相反有可能升高,甚至是大幅升高。

注:工资和劳务报酬有什么区别?

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签劳动合同,签了领的是工资,没签领的是劳务报酬。

两者计税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劳务报酬所得:之前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现在也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三险一金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怎么扣除,还有待细则明确。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草案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财政部最新解释如下:

我国个税改革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1799年诞生于英国,作为以“劫富济贫”为立法初衷和主要功能开征的一个税种。个税在200多年间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于1981年开征,征税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的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

●1981年版个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由于当时国民收入普遍未达到800元起征点,个税主要针对外籍人士。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调整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4年,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又重新统一。

●2005年8月,第一轮个税改革落定,其最大变化就是个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2008年3月,在个税第二轮改革中,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每月提高到2000元每月。

●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

●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出炉,个税起征点将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责任编辑:徐彩月 PF101]

责任编辑:徐彩月 PF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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