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分时传媒虚增利润6047.25万元 联建光电遭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
2018-07-14 16:40:07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子公司分时传媒虚增利润6047.25万元 联建光电遭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 每经记者 莫淑婷 每
原标题:子公司分时传媒虚增利润6047.25万元 联建光电遭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
每经记者 莫淑婷 每经编辑 张海妮
2017年底,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联建光电(300269,SZ)进行立案调查。7月13日晚间,联建光电公告称,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2014年至2016年,联建光电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煤 )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
分时传媒虚增利润6047.25万元
具体来看,2014年8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柒泉小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15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 分时传媒孙公司)与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26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
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分别虚增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619.62万元、94.28万元,分别虚增2014年、2015年利润619.62万元、94.28万。
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盛世)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920万元和21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分别虚增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764.32万元、992万元,分别虚增2015年、2016年利润764.32万元、992万元。
2015年7月,西藏大禹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5年11 月,双方签署媒体替补点位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为880.95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与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38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煤以此虚增2015年营业收入2778.86万元,虚增2015年利润2647.40万元。
此外,2016年1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经查,分时传煤通过跨期确认该合同广告业务收入,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929.62万元,虚增2016年利润929.62万元。
最终,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万元,虚增利润619.62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 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万元,虚增利润3506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2万元,虚增利润1921.62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
在立案调查期间,联建光电也启动了自查自纠流程。经自查,2014~2016年,三家子公司分时传媒、精准分众、远洋文化的部分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准确。在对这3家子公司前期业绩进行追溯调整后,分时传媒及精准分众前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从达标变为不达标。
分时传媒2014年业绩承诺实现率从102.61%变更为95.79%;2015年业绩承诺实现率从98.49%变更为66.45%;2016年业绩承诺实现率从98.34%变更为81.19%。2017年,分时传媒实现净利润7282.38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仅为56.89%。截至2017年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仅完成78.74%,未完成利润承诺,由此造成联建光电大幅商誉减值。
第二大股东何吉伦被禁入证券市场5年
公告显示,由于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对联建光电处以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此外,深圳证监局拟对联建光电多个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其中拟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虎军、褚伟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黄允炜、姚太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杨再飞、肖志兴、苑晓雷、钟菊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均为分时传媒原股东。由于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拟决定对何吉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周昌文、朱贤洲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8年6月25日,联建光电曾宣布与广东南方新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接触,公司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及相关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已达成初步意向,该事项可能导致联建光电控制权发生变更,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平仓风险将得到有效化解。
具体来看,受让方拟收购联建光电第二大股东何吉伦所持有的联建光电股份。截至7月3日,第二大股东何吉伦持有公司股份7699.2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5%,累计质押7575.20万股,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98.39%。另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虎军、熊瑾玉夫妇出于对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定性,以及最大限度化解平仓风险的考虑,经与受让方深度沟通后,其拟出让不超过8%股份,以解决其个人资金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联建光电董秘王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相关股份的转让需要遵守减持规定,理论上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6个月之后才能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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