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SSO授权许可过程所涉四类利益主体存在冲突
2018-08-01 16:19:55
来源:
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8月1日讯 2018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由国务院与反垄断委员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本届论坛荟聚来自全球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的竞争机构代表、法官、学者、企业和律师,将和您一起回顾《反垄断法》十周年的点点滴滴,并展望中国竞争政策的未来。
全球经济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张艳华在论坛上表示,标准化组织(SSO)对于成员进行授权时,会按照Frand原则进行授权,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但在实践过程中,标准化组织(SSO)通常不会对具体细节作出规定和规范,也就产生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张艳华称,现实中存在很多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授权所产生的纠纷。为什么会产生纠纷?张艳华指出,是因为整个授权许可过程涉及的四类利益主体存在激励上的冲突,这四类利益主体分别为:纯粹的创新者、纯粹的制造商、垂直一体化的企业、产品购买者。首先,对于纯粹的创新者来说,要通过授权获取一定的收入,同时把这些收入投入到未来研究当中,从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创新;对于纯粹的制造者来说,作为权利的使用方,通过支付权利使用费来获取这样的权利,支付时总是希望价格是最低的,所以纯粹制造者有动力以最低的价格来获取这样的权利;对于垂直一体化的企业来说,则具有混合激励作用。企业作为创新者,与纯粹创新者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同时企业也是制造者,在制造时也要使用其他企业的专利,希望以低价获取专利,企业会通过一定的机制,使得上游作为创新方、下游作为制造方,最优化企业利润;对于产品购买者来说,利益跟制造商是类似的,即希望以最低价格来获取专利。
以下为张艳华演讲实录:
张艳华:谢谢韩老师,也非常感谢黄老师和会议的主办方邀请我在这个讲台上与大家一起分享。首先借这个机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对Frand和反垄断的问题分享一些我的观察和思考。
标准化制定组织SSO在自己的内部会议颁布一些相应的政策,来减少潜在的问题,像刚才韩老师提到的合谋的问题,包括排他性的问题和掠夺性的行为的问题。标准化组织对于他的成员在进行授权的时候,会要求他们对标准必要专利按照Frand的原则进行授权,也就是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但是在现实当中,在实践的过程当中,SSO通常不会对具体的细节作出规定和规范,这也就产生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模糊性。为什么他们不对其进行具体的规范,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授权或者许可本身是一个定价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定价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讲,其实就是受供需双方的关系来决定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溢价的双方他们彼此的溢价能力的影响。
其次,标准化制定组织同时担忧的一件事情是当他们的成员对定价进行探讨和商议的时候,往往会引起反垄断监管机构产生一定的怀疑和警惕,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嫌疑,他们也不会对相应的细节作出规范。这样一种灵活性,也许是一种比较好的安排,但是在标准正式确立之后,法院和监管机构他们就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一些工具,使Frand成为一个现实可行的原则。
刚才Thomas Fetzer教授也讲到了我们在现实当中有很多按照Frand授权所产生的纠纷和案例,我想通过经济学的激励理论来看一下为什么会战斗这些案例。
了解这些案例或者它们彼此之间为什么产生这样纠纷的时候,我想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先了解一下彼此之间有哪些激励上的冲突。整个的许可过程涉及到四类利益主体,这四类利益主体分别是第一类一个纯的创新者,第二类是纯的制造商,第三类是垂直一体化的企业,第四类是产品的购买者。首先看一下第一类,作为一个纯粹的创新者来说,他要通过授权获取一定的收入,同时把这些收入投入到未来的研究当中,从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创新和新的技术。对于一个纯粹的制造者来说,他是作为一个权利的使用方,他通过支付权利使用费来获取这样的权利,付出的时候他总是希望价格是最低的,因为每一笔专利费的支出都将在他的资产负债表上成为一个成本,所以他有动力以最低的价格来获取这样的权利。
第三类利益主体相对复杂一些,具有混合的激励作用。一方面他作为创新者,与纯粹创新者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要通过授权的方式来获取一定的收入,支持和维持他的新的创新的行为。同时他也是一个制造方或者是一个制造者,他在制造的时候也要使用其他企业的专利,尤其当其他企业的专利对于标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专利,他也希望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获取专利。这个时候他会通过一定的机制,使得他的上游作为一个创新方和下游作为一个制造方彼此之间产生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从而最优化他的利润。
最后一类利益主体是产品的购买者。产品的购买者利益跟制造商是类似的,他也希望能够以最低的专利价格来获取这样的专利。在一个产品市场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的时候,专利人支付的专利费会抬高市场产品的价格。如果这个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专利费的节省也许不会100%的完全转移到产品的购买者上,也就是说,产品的购买者也许不能100%的享受到专利费的节省。
对于以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彼此之间利益分歧的研究,我想从一个激励理论的角度来看,希望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新的视角,想一想为什么现在有很多专利上的纠纷,这些纠纷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在我国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具有一定的重合和交集的,我们的《反垄断法》第55条所规范的,滥用知识产权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要适用《反垄断法》的。也就使得知识产权按照Frand原则进行授权,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是否按照Frand的原则进行授权,有可能会触及到咱们的《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定的规范。像是不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理由拒绝交易,交易当中附加了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于相同交易条件下的不同的交易人实行差别待遇。
我们来分析和审视这些不同的授权行为是否会触及到《反垄断法》的时候,我想给大家高屋建瓴的提一个最基本的检验标准和原则也就是张主任昨天一直强调的原则。整个授权和创新的行为是不是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福利,是不是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福祉,消费者能否分享创新为社会所带来的价值。以上就是我的一些观察和分享,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李梦淙 PF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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