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逃废债!网络借贷困境及对策
2018-08-10 15:13:03
来源:
网贷之家
自今年年初以来,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暴力催收有所收敛,但网贷平台正常的催收和借款人还款意愿也受到影响。
自今年年初以来,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暴力催收有所收敛,但网贷平台正常的催收和借款人还款意愿也受到影响。
“就是想着平台死,省的还钱。”借款人普遍打着逃废债的心理使平台风险急速上升,成了网贷平台难以缓释的痛处。以前网贷平台可以利用贷后团队或者外包的催收公司直接催款,但现在,“变成上门友好谈判、电话催收、法律诉讼、仲裁等方式。”
所以,诉讼、仲裁成为很多平台选择的资产处置方式,但对于网贷平台而言,司法处置所遇到的很多困难,靠平台自身无力化解,除了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和协作,有关的制度安排,也需要优化。
司法催收过程中的问题
1、合法行为却可能不合规,打击平台司法解决的积极性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债权在逾期后由出借人转让给第三方完全是合法的,但是在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中:
“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
何为低频次?1次、2次、5次?这没有一个定论,逾期之后债转,有利于平台归集出借人债权,集中针对欠款人发起诉讼、仲裁,这种债转会不会不合规?种种不确定之下,平台对于实际经营过程产生的债权转让,畏于体现,担心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因提交相关的文件而被举报,影响其整体的合规、备案进程。
2、上了银行资金存管,资金交付凭证反而难获取
先前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贷后团队或者外包的催收公司直接催款,在设计业务时并没有考虑走法律途径时所需的证据问题,其所能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
网络借贷特别是通过P2P平台撮合的借贷,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款项交付时合同才生效,故借款交付凭证为关键性证据。
但目前很多资产因为资金交付凭证问题导致走法律途径存在障碍。
仲财通服务的客户,大半资金来源于P2P,资金存管银行有江西银行、新网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厦门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等等,但很少有存管银行能顺利提供从出借人到借款人的资金交付凭证,有些能提供的也需要线下跑柜台盖章,有的时候一个凭证就需要5个工作日,时间成本非常高。
有的银行仅仅能提供借款人的提现凭证,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无法提供,甚至个别存管银行对于借款人存管账户的资金来自于哪个出借人也不清楚。
根据银监办发[2017]21号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的规定,存管人应履行“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的职责,即作为存管人是应该能提供子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目前像民生银行可以进行网络交易资金存管查询,厦门银行虽开通厦e站,但也仅仅是只能查询充值记录、提现记录、账户余额,暂时不能查询交易记录。
3、惩戒失信成本高,所以失信成本低
司法催收拿到胜诉判决书或裁决书问题不大,但胜诉了被告也不一定会积极履行,所以很多会走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的效果非常好,但是大量的借贷案件涌入法院,法院执行就会有压力。全国各地法院,进行案件执行时既有的“规定动作”也未必适应网络借贷案件的执行特点,不同法院之间差异也较大。
4、不规范的网络仲裁影响法院执行受理
前一阵,某些仲裁委员会的先予仲裁模式,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10号文件以“依据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以及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予以了否定。但一些仲裁委处理存量案件,比如事前未约定仲裁,事后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调整,虽然一般的平台注册协议中都会约定平台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但此条款系格式条款,法院对于此类行为并不认可,认为此类情况没有约定仲裁,未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网络仲裁中的不规范行为给网络仲裁整体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加大了法院执行受理仲裁文书的审查成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最终需要法院来执行,不规范的网络仲裁行为会影响法院对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的支持力度。
网络借贷纠纷法律处置的建议
1、监管政策落实到位且具有可执行性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具有可预测性,监管政策在制订的时候就应该是明确可执行的,不应该让被监管者处于不知所措的地步,被监管者不应该为一些自由裁量权而去揣摩监管意图从而承担不确定性的后果。
在打击暴力催收的同时,应该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各种解决途径提供土壤,为维权降低社会成本。比如给予债权人采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配套制度:既然《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做出规定,监管层就要督促存管银行在设计存管系统时应将指引执行到位。
2、降低失信惩戒成本,提高失信成本
违约失信的成本低是因为要认定、惩戒的成本太高,而失信惩戒来得慢,手段少。
有了生效法律文书,就应该尽早引入相应的惩戒措施,比如与征信机构的联动,就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可供探索。
通过网络仲裁虽可以将审理成本降下来(最低几十块钱),但执行层面和社会组织的联动还有巨大的发挥空间。现在的人很大程度依赖于网络,利用网络对失信人进行警示、曝光和限制其行为,效果会非常好,凭目前的技术条件实现起来并不难。比如法院执行系统与支付宝、微信这样的互联网平台就可以联动起来,针对失信人在网络上交易可以做出响应,进行风险提示,对其网络消费进行一定的限制等等。
3、推动仲裁机构与法院执行做信息化对接
目前法院内部的诉讼与执行信息已经打通,仲裁委的数据与法院执行没有打通,只能通过线下的方式进行,加大了各方的成本。网络化互联互通的便利,应该延伸到执行程序的启动和执行自身的自动化,网络仲裁的卷宗就是电子化的,如果能推动仲裁委的数据与执行法院进行信息化对接,将大大提升执行效率。
4、使用者付费,才能走得顺畅,走得远
法院执行属于公力救济,案件进入执行后,大部分的执行成本是由纳税人的钱来买单,网贷纠纷的执行案件多了,就会变成“行业赚钱,全社会买单”。就目前网络仲裁的发展情况,这个问题会日益突出,谁使用谁付费,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也期待法院执行改革的深化,对此能给予更多的制度安排和支持。
[责任编辑:wemoney P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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