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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从兹开始,首批向15家公司“开火”


来源: 红刊财经

红刊财经  张越

唐贾岛有诗云,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这似乎是每一个轻狂少年都曾有过的心境,仗剑走天涯,看尽世间繁华。岁月流转,江湖梦醒,举头四顾,恍然惊觉。刀剑无凭,易水空寒,哪有铁肩?谈何道义?

遇上黑社会你要忍,高铁被人占座你要忍,被大佬性侵了你还是忍,上市公司造假你更得忍。当忍耐成为习惯,你好像已经忘记,有一个东西叫法律,它本可以成为你的倚天剑、屠龙刀。

早在2002年,就有了证券索赔司法解释,但真正愿意拔刀相向者,少之又少。有人嫌蝇头小利不值当,有人烦异地起诉太费事,有人怕胜负难料风险高。

索赔的本意,是抑制上市公司违规,震慑其嚣张气焰。但大部分人忍气吞声,无疑是对违规者的纵容,对后来者的激励。不惩恶何以扬善?不激浊何以扬清?

一边咒骂市场中的种种丑恶现象,一边黯然袖手,不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画面是否有些荒谬?维权,是一种善举,是净化市场的利器,勿以善小而不为。

近年来,监管层对维权给以高度支持,从过往案例来看,只要事实清楚,条件符合,这几乎是一场必赢的战斗,绝非一些人以为的“胜负难料”。如果大家众志成城,集体诉讼,程序也并非想象中那么麻烦。

即日起,《红周刊》开辟“民间维权”栏目,开始这场必须赢的战争。首批针对15家违规公司“开火”,凡是参与“民间维权”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须支付任何律师费用,在完成对律师的授权后,也无须亲临法院参与诉讼,将时间成本与物质成本降低。

我们不敢自命公益事业,所图的无非是干点实事,在这个纷乱的世界里,在这个凄凉的市场里,帮大家挽回些许损失。市场已至绝地,账户零落成泥,我们愿与每个受害人一起喊出那句火爆全网的口号:“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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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可索赔公司如下:

(欲参与以下上市公司维权征集活动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方式与股票交易记录发送至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

维权征集案例

(1)、雅百特——索赔条件:于2016年3月25 日-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虚假陈述概况:1,2017年4月8日,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或“公司”)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2017年5月13日,雅百特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 亿元,虚增利润近2.6 亿元等事项。3,2017年12月15日,公司、陆永、李马松、顾彤莉、施妙芳、褚衍玲、陈建辉、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2号)。

(2)、宝利国际——索赔条件:于2015年7月2日-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2015年11月25日,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或“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2016年12月30日,宝利国际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14号),涉及未如实披露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等事项。3,2017年6月8日,宝利国际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6号)。

(3)、登云股份——索赔条件:于上市之日-2015年10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5年10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2015年10月21日,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或“公司”)公告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2017年4月29日,登云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42号),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事项。3,2017年6月6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0号)。

(4)、任子行——索赔条件:于上市之日-2016年12月12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2016年12月13日,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2017年9月22日,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景晓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91号),涉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披露关于股东代持、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3,2017年12月22日,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3号,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

(5)、方正科技——索赔条件:于2004年1月1日-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2015年11月19日,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字2015-1-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4号)。3,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3号) 。

(6)、庞大集团——索赔条件:于2015年3月4日-2017年5月3日前买入,并在2017年5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2017年5月3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2018年5月17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被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2018年7月5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7)、*ST佳电——索赔条件:于2014年4月24日-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2017年4月8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或“公司”)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2017年9月25日,佳电股份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94号),涉及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违规。3,2017年12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

(8)、国民技术——索赔条件:于2015年11月27日-2017年12月14日前买入,并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40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2018年4月23日公告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2018]4 号)3,2018年5月2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 号)

(9)、尔康制药——索赔条件:于2016年4月6日-2017年8月9日前买入,并在2017年8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2017年8月10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2018年4月18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被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2018年6月14日晚间八点,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已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8】2号) 。

(10)、*ST上普——索赔条件:于2015年3月21日-2017年1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2017年1月17日,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天”或“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7-2-001号): “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2,2018年1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8】1号),主要内容如下:上海普天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 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

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 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3,2018年3月20日,公司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号)

(11)、新疆浩源——索赔条件:2017年6月7日-2018年3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3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公告公司收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2018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2018】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ST中安——索赔条件:于2014年6月11日-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虚假陈述概况:1,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276)。2,2018年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8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 号)。

维权预征集案例

(1)、中弘股份——索赔理由:2017年一季报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虚假陈述揭露日:2018.8.14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行政处罚日:目前没有结案——可以索赔投资者的条件:2018.8.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造成投资损失

(2)、风华高科——索赔理由:债权虚假转让——虚假陈述揭露日:2018.8.7 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行政处罚日:目前没有结案——可以索赔投资者的条件:2018.8.7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造成投资损失

(3)、高斯贝尔——索赔理由:信息虚假披露——虚假陈述揭露日:2018.8.20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行政处罚日:目前没有结案——可以索赔投资者的条件:2018.8.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造成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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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索赔模式化 股民维权胜算率在提高

文/惠凯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的证券维权诉讼初具雏形。近两年,在监管加强的背景下,行政处罚数量激增,从而也为投资者诉讼提供了支持。

如果以1998年红光实业欺诈上市案为起点,中国的投资者诉讼刚好走过20年,期间诞生了东方电子诉讼案等经典案例。此外,监管层的高压态势,也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助力。2017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224件,相比2016年183起的处罚数量增长明显。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的贾梅律师表示,目前证券索赔类型的诉讼已经模式化,案件胜诉率也非常高,鼓励因上市公司信披造假等原因而亏损的投资者积极参与维权。

两位股民的“维权样本”

获取赔偿,是投资者作出诉讼决策的主要动力。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的贾梅律师向《红周刊》记者表示:“我们接触过大量中小投资者,他们首要关注的问题是自己会得到多少赔偿金额以及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据此衡量是否参与维权程序。”尽管不乏成功案例,但如何将维权诉求落地,期间仍颇多波折。多位股民直言,等待行政处罚落地、诉讼、执行的流程太过漫长,往往需要数年时

间。一位ST华泽的股民称,2017年7月证监会对ST华泽的行政处罚就已公布,但迄今诉讼还未开庭。由于ST华泽的暴跌,“现在我已一贫如洗,还严重影响到了家庭生活。”这位投资者坦承,他的持仓数量为87400股、持仓成本在20元左右,其中通过上海证券融资买入的市值为65万元。但ST华泽自2018年3月起股价暴跌、连续26个跌停板,目前股价仅3元左右,仅向券商支付的融资利息就有

十多万元,“只能打工慢慢还”。

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中弘股份的股东冯先生。冯先生告知记者,他在去年8月14日买入一定规模的中弘股份。“当时之所以买入中弘股份,是因为这只股票特别便宜,只有一块多,买入也并非投机,而是作为打新底仓。”据其透露,他的持仓成本是1.9元左右,目前已经跌至不足1元。中弘股份还面临严重的退市危机,9月以来,中弘股份尝试联手加多宝,未果后又与中泰创展等企业签署《托管协议》,由后者提供流动性支持,但能否成功尚未可知。冯先生表示,一旦中弘股份的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就会触发退市条款,但此时割肉已经于事无补,他也只能听天由命。他还透露,已经联系了两家律所在准备诉讼,不过由于中弘股份负债超过55亿元,市值却仅有84亿元,即便胜诉,能否获得现金赔偿也值得怀疑。除中弘股份外,冯先生还踩中了另一个“雷”—— —游久游戏。他透露,买入游久游戏是在2016年,成本价约14元,最新收盘价仅3.73元。目前游久游戏也遭到投资者索赔,缘由颇为离奇:公司第2、3大股东结婚未及时披露而被证监会处罚。

股民维权意识不高 且认识存在误区

“上述两只股票的总成本接近30万元,现在所剩无几,还严重影响到了日常生活,亲人也抱怨,现在只能再次白手起家了。”冯先生也自我反思,不应该贪图便宜就买入股票,而忽视了基本面研究和企业舆情的分析。不过相比积极行动的冯先生,大部分投资者仍然选择认亏。贾梅坦言,“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不够强,很少有投资者主动寻求律师帮助,而是证券律师征集中小投资者。”她解释称,“征集方式有预征集和正式征集两种,正式征集是指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后,律师据此征集符合索赔区间的中小投资者,一般从首次立案到二审结案平均耗时1-2年。预征集是从证监会立案调查即开始征集投资者,耗时更长,甚至超过3年。”

不过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和法院的案件审理经验逐渐成熟,法院调解和双方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成功案例在增加,有一些案子双方也达成了和解,所以整体耗时缩短到3-6个月。由于周期太长,一些股民往往起初态度积极,之后热情消失甚至退出维权。贾梅律师也表示,据其接触到的案例,有的客户觉得损失额不大,还有的客户因生活或工作原因不便展示证券投资证据而放弃。“究其原因,中小投资者几乎没有参与过类似维权,对流程缺乏把握,其实这类案件已经基本模式化,案件胜诉率也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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