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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行更新支付牌照申请指南:明确支付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来源: 凤凰网财经WEMONEY

深圳人行近日在其网站更新了“深圳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指南”,补充说明了,支付机构应是专营支付业务的机构,不得兼营或混营其他非支付服务业务。

来源:中国支付网

深圳人行近日在其网站更新了“深圳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指南”,补充说明了,支付机构应是专营支付业务的机构,不得兼营或混营其他非支付服务业务。

另外,指南中还着重强调了“提出支付业务申请的非金融机构涉及外资的,应补充提供关于申请人与境外资本之间关系的说明材料。”

这在今年以前是几乎不可能的,该要求正是对应了今年央行7号公告支付对外开放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人行明确了审理时限,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办公室后,可领取材料接收单,并将在5日内收到受理意见。如果受理,深圳人行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询问工作人员,调阅档案资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

“指南”全文如下: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深圳地区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我中支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非金融机构,是指按“办法”规定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为便于对拟申请非金融机构企业情况的了解,请各非金融机构在正式申报前填写XX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股权机构图中应追溯至自然人,并注明具体占比情况。其中,法人机构应注明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支付机构应是专营支付业务的机构,不得兼营或混营其他非支付服务业务);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深圳地区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拟在广东省除深圳地区以外开展业务的,其支付业务范围应为广东省,且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成功后,方可在广东省内开展核准的支付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拟申请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等同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

(三)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此项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此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2.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以及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此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二、申请材料

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附件2)以及下列文件、资料:

(一)正式的书面申请(红头文件,标题为“关于XX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等(具体业务类型定义详见附件3);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为历次的版本,并经过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证明戳记);

(四)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为申请人历次的验资报告;验资证明与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此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以申请人2015年提交申请为例说明如下:

1.1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3年、2014年(或2014年1-9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2.2-4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3年、2014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3.5-7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3年、2014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及2015年第1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4.8-10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3年、2014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5年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11-12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3年、2014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5年1-9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6.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以及移动电话支付(近场)业务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包括商户拓展、现场巡检、交易监测、受理终端管理、外包管理规定等内容;

对于互联网支付业务、数字电视支付业务、固定电话支付业务以及移动电话支付(远程)业务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供是否在支付账户实名制、保障客户信息、资金安全、加强网络特约商户拓展和管理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的材料。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1.反洗钱内控制度。

(1)总则。

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组织架构。

载明公司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分管高层,牵头/负责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工作流程。

(3)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内容应涵盖新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在内容安排方面,应以公司自身所经营的具体业务类型为基础,考虑并区分客户类型,吸收、体现《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规定。

(4)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应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5)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内容应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经营业务情况,明确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如何监测异常交易、异常交易的识别分析及处理流程、可疑交易的报告流程。

(6)反洗钱审计、培训和宣传。

a.审计。明确审计周期、审计组织、审计结果处理等。

b.培训和宣传。明确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对象、内容、时间、周期、方法等。

(7)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

明确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部门/人员、协助调查工作要求及协助调查工作流程等。

(8)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载明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反洗钱保密义务、保密范围。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

该部分材料应明确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岗位设置和岗位工作职责。反洗钱岗位职责说明应明确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工作人员所在的岗位信息、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专职/兼职情况,并注明联系方式。

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该部分材料应能够充分展现公司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即如何通过技术条件监测、发现可疑交易。内容应涵盖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反洗钱异常交易的监测业务范围,公司根据自身经营业务情况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各种异常情形如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发现,监测异常交易的具体条件说明,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的内部处理流程、参与部门/人员等。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履历材料应包括履历说明(应统一格式)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个月内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并出具由申请人及其主要出资人的法人分别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并出具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由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高级管理人员在居住地居住期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此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主要出资人公章;

2.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主要出资人的公章;

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截至申请日两年以前年度的合作证明);

4.主要出资人最近两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同申请人提交情况。

5.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并出具由主要出资人的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出资人含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此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十三)其他材料。

1.发生过支付业务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供支付业务转移的情况说明、业务转移和承接的法律证明文件、备付金转移方案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备付金账户迁移计划和执行方案。

2.关于申请人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

(1)申请人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进行登记;若已登记,其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与其已登记支付业务类型是否实质相符;若未登记,请说明原因。

(2)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和单季度已开展支付业务的总业务量和总金额,占该申请人所有业务总业务量和总金额的比重;各类型支付业务分别在其支付业务总量中的比重。

(3)申请人及其主要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在社会监督反馈信息中涉及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4)申请人是否存在境外资本;若存在,其境外出资人的基本信息及出资比例;

(5)申请人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开具发票的情况;

(6)申请人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持有形式及使用情况;申请人存在分公司的,其分公司接受客户备付金的情况;

(7)申请人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其已接受客户备付金的日均余额(可选取单季末日均余额)比例情况;

(8)申请人关于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客户身份信息核查工作情况,应区分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

(9)申请人的支付业务系统外包情况;

(10)申请人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申请人未开展过支付业务的,对未来开展支付业务的相关做法进行说明。

3.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4);

4.申请人与备付金银行签订的存管协议或框架合作协议;

5.申请人客户备付金管理的内部制度;

6.申请人关于备付金及其利息收入核算方法的说明,指明具体会计科目(申请人落款并加盖公章);

7.申请人截至申请日是否挪用客户备付金以及未来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申请人落款并加盖公章);

8.申请人不存在境外资本或境外投资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情况说明或没有上述情形声明(申请人落款并加盖公章);

提出支付业务申请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涉及外资的,应补充提供关于申请人与境外资本之间关系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与境外资本之间的关系,包括:1.直接股权投资;2.间接股权投资;3.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申请人经营行为;4.通过协议安排与境外机构进行利润分配等其他形式。其中,属于第3种投资关系的,应说明所采取的协议或其他安排的具体形式,包括是否存在“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以及实际控制人名称、所在国籍等。属于第4种投资关系的,应说明具体形式。

9.申请人支付业务相关数据。

申请人各类型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按要求统计最近两年及一期的实际业务数据(业务数据统计表可从支付结算处拷贝),并应注意将业务数据与相关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二者相符。请按要求填写上述业务数据,并注意:

(1)对于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应区分城市统计其发卡量、发卡金额、沉淀资金、特约商户数。

(2)对于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区分城市统计其收单交易笔数,交易金额、沉淀资金、特约商户数。

10.申请人申请预付卡业务的,应提供:

已发行各类预付卡的卡样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两面),并区分不同卡样,分别说明各类卡的适用领域、覆盖区域、发行与销售方式、受理方式、发卡量、发卡金额、沉淀资金。

机构若存在代售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或者受理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等情形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说明有关发卡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者之间的合作情况(包括合作起始时间、代销或受理的预付卡数量及金额、资金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等)。

本项所称申请机构已发行的各类预付卡、代售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或受理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包括:单一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自发卡、与其他机构发行的联名卡、代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等。

申请人涉及预付卡业务的,还应根据国家有关预付卡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后续预付卡业务的经营思路。

11.申请人关于后续工作的安排,包括:

(1)如果本次获得许可,机构关于支付业务合规发展的声明;

(2)如果本次不能获得许可,机构关于停办新增支付业务的详细处理方案、存量支付业务的主动退出(如出售、由其他已获许可机构托管等)安排、有关客户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与实施方案。

上述10、11所列情况须如实反映,并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2.申请人保护客户权益措施验收材料:

(1)申请人客户权益保护工作整体要求、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建设情况,包括明确领导小组、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权限设置;

(2)明确客户所享有的权益;

(3)明确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按客户所享有的权益逐项明确相应的内控机制、保护要求、方式等;

如:保护客户隐私权,明确客户信息保护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客户隐私权包含内容(或应予保护的客户信息包括哪些)、技术防范措施、保密机制、档案管理等。

13.申请人技术管理相关情况材料:

(1)IT部门组织架构以及制度建设:须说明申请人IT部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2)系统基本情况:至少需包括功能介绍、网络架构、开发情况、机房情况以及灾备设施等;

(3)自查情况: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列表》自查后的结果;

14.对于已获许可支付机构,拟新增申请支付业务的,应以我中支对其整改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并经总行核查完全符合整改要求为基本前提。对于采取各种手段有意逃避整改意见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支付机构在提交新增业务申请时,等同于新机构业务申请。

三、格式要求

(一)纸质材料

1.纸张规格

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印制。

2.公文格式

标题: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正文内容:仿宋_GB2312三号,段落26至30磅;

一级标题:一、黑体三号;

二级标题:(二)楷体三号;

三级标题:3.仿宋_GB2312三号;

主送单位:仿宋_GB2312三号;

正文中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列举,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序号对序号,字与字对齐。例如:附件:1.****。

3.装订成册

申请材料可按下列任一方式装订。

(1)全部装订成册。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二项编制目录,其他补充说明的材料放在最后一项,并依次装订成册。每项材料间用分隔页分隔。装订册的封面标题为“××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注明申请年月。分册装订的材料封面需标明“第一册”、“第二册”等字样。

(2)分项装订。申请材料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二项分别编页码并装订,每项材料前的封面上注明属何种申请材料。其他补充说明的材料单独编页码、装订。所有申请材料放入一个文件夹(袋),并注明申请人名称及申请年月。

4.其他要求

(1)涉及外文材料的,应当将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附在相应外文材料之后。

(2)申请材料应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

(二)数据光盘

1.数据光盘的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2.所有文档均应为pdf格式。

3.按照目录设置文件夹并命名,相应的申请材料应放入同一文件夹下。

4.光盘表面应贴标签,标明公司名称和提交申请日期。

四、申请流程

我中支受理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集中受理部门为办公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我中支办公室,并领取材料接收单,我中支于5日内对申请人出具受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领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该级机构受理的,应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我中支科技处、反洗钱处分别审查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支付结算处审查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

我中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询问工作人员、调阅档案资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

申请人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网站上公告以下事项: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涉及外资的,应补充说明申请人与境外资本之间的关系;声明不存在境外投资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申请人行为等情形的,应补充相关声明。);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拟申请的支付业务(补充说明已开展支付业务的类型、覆盖范围、合作商户情况;存在支付业务承接问题的,应补充说明业务承接主体、内容、时间安排等;因已开展支付业务形成备付金的,应补充说明截至申请日的备付金存放形式、存放银行明细;补充说明与拟申请支付业务相关的业务、技术系统的所有权归属、日常运营主体等。);申请人的营业场所;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五、行政许可决定

我中支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其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申请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后提请总行进行审批。

申请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知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举报与监督

申请人被举报以欺骗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我中支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

七、部门联系电话

支付结算处:25590240-319、345;反洗钱处:25590240-249、469;科技处:25590240-820、697。

八、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办理地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801室

[责任编辑:wemoney P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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