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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投资者索赔金额达1.2亿 最高院判定驳回京天利再审申请


来源: 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讯(彭彬)10月30日,京天利(300399)公告近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京天利因与多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京天利的再审申请。而截至2018年10月28日,京天利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436份诉讼材料,共涉及金额约1.2亿元。

此前2016年6月28日晚,京天利(300399)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证监会认为,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京天利《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应当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但未如实披露。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京天利收购标的上海誉好与钱永耀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京天利收购上海誉好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未如实披露。

投资者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向京天利发起索赔,并已经获得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胜诉,但京天利再审认为未披露关联事项不构成重大事件,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等,同时提出投资者损失系由系统风险造成等其他再审申请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京天利虽然对证监会处罚决定中提及的涉案收购事项进行了公告,但其在发布涉案《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未对其与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誉好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披露;其在收购上海誉好公司时,既未对其与上海誉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也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而且还在公告中明确载明“本次股股权收购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京天利的上述行为,属于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为投资者索赔给出最终结论,后续投资者可放心起诉,从2016年6月起算诉讼时效,京天利投资者索赔案到2019年6月28日届满,截止目前,投资者已仅剩余最后八个月诉讼时效。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法院此前作出的生效判决,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买入京天利(300399)股票,并在2015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京天利(300399)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目前仍可发起索赔,投资者提起索赔后获得胜诉并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意外。

[责任编辑:兰丽娜 PF020]

责任编辑:兰丽娜 PF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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