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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最奇葩敲诈案:勒索上市公司2099枚比特币 却只换200万


来源: 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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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A股最奇葩敲诈案:勒索上市公司2099枚比特币 却只换200万

A股最奇葩敲诈案:男子勒索上市公司2099枚比特币,却只换来200多万

今日(11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了一份《杜兵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称,A股上市公司红日药业(300026,SZ)曾被人勒索2099个比特币作为“封口费”。

而进行勒索的男子杜兵,就是这位差点成为亿万富豪的人。

2014年底,杜兵在搜索引擎上发现红日药业商务往来送礼的清单和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文件等内部资料,并全部下载至硬盘。

2014年12月,杜兵通过互联网找到红日药业董事会秘书郑某的邮箱,并用邮箱向其发送邮件,以曝光红日药业上述信息为由索要钱财,红日药业未理会,随后杜兵在天涯论坛发帖并附一张该公司商业往来费用清单的截图。

红日药业发现帖子后,经研究决定,由董秘郑某联系杜兵,称愿花30万元解决此事。杜兵提出,需要300万元,并要求以比特币支付。红日药业经评估后,被迫同意被告人杜兵的要求。

此后,杜兵通过邮件多次与郑某联系,并教郑某如何购买、支付比特币。2015年1月9日,红日公司将人民币30万元存入其员工王某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13日,又转账人民币270万元至王某账户。

董秘郑某使用这300万资金,购买了2101.209个比特币,并将其中的2099.7个比特币转入杜兵提供的纸钱包地址内。拿到这些比特币后,杜兵变卖提现,总共得到了200余万元。

天降“横财”,杜兵怎么花?

他先在成都天府新区买了套房,用30万元付了首付款;然后又买了一辆宝马X5汽车,其余的钱用来存定期、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等。

《刑事裁定书》显示,杜兵出生于1979年12月17日,初中文化。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6月8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8月2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红日药业并未主动报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是2018年9月27日,公开发布的日期是今年10月12日。

此前的一审判决显示:

一、被告人杜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硬盘、手机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收缴;将扣押在案的宝马X5汽车、冻结在中国银行成都新南支行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40余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查封在案的位于本市(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201号8栋1单元18楼01号房屋变现后扣除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发回被害人单位;

继续追缴被告人杜兵犯罪所得,返还被害单位红日公司,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兵不服,提出上诉。

杜兵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中有一条格外引人注意:

上诉人主观上无敲诈勒索受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无威胁或要挟的行为,只是将红日公司的信息告知其董事会秘书,受害人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也未报案。

不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杜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获取红日公司敏感资料,迫使该公司使用人民币2999981.7元购买比特币2099.7个转移至其指定地址,其后将该比特币变卖提现得款2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与此同时,红日药业在公告中也未披露本案一审及终审情况。

一位熟知本案案情的法律界人士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该案并不是由药厂(红日药业)报案,而是由相关部门发现并介入调查。”

今天(11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红日药业询问,判决书中提到的“商务往来送礼的清单和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文件”究竟是什么,为何红日药业“心甘情愿”支付被告人“封口费”,一年多都不报案?

红日药业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属于刑事犯罪,是涉及到我们企业安全的一个案件,公司这边肯定是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情的。”而对于案件前期情况,该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红日药业作为上市公司,为何没有及时发布相关公告通报案情?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我们到必要的时候,公司这边会考虑的,随时关注我们公告就好。”

有意思的是,在这起敲诈案件中,与杜某全程保持联系的红日药业时任董秘郑某,已经从该职位上辞职。但郑某并未离开红日药业,而是换了份工作,成为了公司董事、总经理。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杜兵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中还有一条:

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收到了受害人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比特币属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并有相应的司法实践,且仅凭上诉人的供述和汽车、住房登记在杜兵名下就认定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于法无据。

不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无法收集杜兵硬件钱包地址上的比特币来源,但这是比特币转移支付的隐蔽性这一客观原因造成的,同时也是杜兵选取比特币作为支付对价方式的原因,其目的是更好地掩饰其犯罪行为。”

审查发现,红日药业确实是按杜兵的要求支付了约300万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并将比特币转移至杜兵指定地址,杜兵亦取得了相应的钱款并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等。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比特币属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表示:

本案中,比特币只是红日公司向杜兵支付财产的手段,比特币是否有财产属性,不是本案关注的重点,故辩护人辩称比特币不受刑法保护的意见不予评价。

这让人联想到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起案件。据《法制日报》11月5日报道,这起案件的裁决承认了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该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责任编辑: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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