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托回应飞利信“操盘”传闻:股价大幅下跌时未减持
2018-11-29 12:00:00
来源:
财联社
原标题:平安信托回应飞利信“操盘”传闻:股价大幅下跌时未减持 【财联社 】(记者 陈齐乐)“信托到期
原标题:平安信托回应飞利信“操盘”传闻:股价大幅下跌时未减持
【财联社 】(记者 陈齐乐)“信托到期后,基于委托人的兑付压力,我司变现标的股票用以缓释兑付压力;变现行为依据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增信协议》约定而为,合法、合规;飞利信股价下跌与A股特别是创业板整体调整、公司自身经营等多方面原因相关,股价大幅下跌期间平安信托并未进行减持”,近日,针对网络流传上市公司飞利信(300287.SZ)与平安信托纠纷一事,平安信托相关负责人这样告诉财联社记者。
记者亦曾追问参与定增资金系平安信托自有资金还是受托资金,该负责人回复称,参与飞利信定增的资金为“主动管理的受托人资金”。平安信托以该笔资金成立信托计划“汇泰183号单一资金信托”与“汇泰180号单一资金信托”,再通过两家基金公司进行了认购。
增信协议时间不明
事实上,早在2018年10月25日,平安信托与飞利信方面的冲突就已走向公开。飞利信方面当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称平安信托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控股股东所持飞利信股票进行司法冻结”。包括实控人杨振华在内的飞利信4位高管所持有的3.6833亿股被冻结,占飞利信总股本的25.6634%。
公告中所提到的“合同纠纷”,还要追溯到2015年飞利信进行的定向增发。彼时,飞利信为拓展业务领域,计划以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的形式收购厦门精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成都欧飞凌通讯技术有限公司3家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募集不超过22.45亿元的配套资金。
根据飞利信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共有4家基金公司及1位自然人被确定为最终发行对象。5名投资者的认购价格均为10.98元/股。其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金额5.46亿元;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认购金额均为4.5亿元;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金额为5.06亿元,自然人李龙萍认购金额2.93亿元。五名投资者合计22.45亿元。上述5名投资者中的方正富邦基金与民生加银基金,实际上是平安信托的通道。平安信托汇泰180、183两个单一资金信托通过这两家基金公司参与了认购。
11月中旬开始,网上流传出一篇名为“增信协议从天而降 平安信托用资本手段操盘民营企业生死”的文章。该文以半质疑半指控的口吻诉称,“在2016年3月,平安信托突然要求飞利信大股东杨振华先生个人与其签署增信协议,为信托计划做年化10%的保底收益承诺并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若杨振华先生不签署协议,平安信托将不参与认购,而平安信托的此次突袭,使得飞利信和大股东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境地。据悉,前端的收购已经签署了框架协议,如果平安信托这笔9个亿的资金撤回,飞利信将很难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找到合适的投资者,这样就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并购方的违约”。似乎是出于无奈,飞利信实控人杨振华签署了这份增信协议。
对此,平安信托方面也证实了这份协议的存在,并称,增信协议是定向增发业务中正常的商业决策和风控措施,协议签署基于大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条款系双方多次磋商结果,为正常商业行为。财联社记者亦曾就上述协议签署的具体时间向平安信托方面求证,平安信托方面回复为“增发实施前签署”,但同时表示协议具体内容不便公开。
保底定增或涉违规
除了指责平安信托搞“突袭”,“增信协议从天而降 平安信托用资本手段操盘民营企业生死”一文还称,“2018年4月,平安信托以股票价格低为理由,要求追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3人签署增信协议,否则将抛售股票砸盘,如签署协议信托可以展期。3人按要求签署了增信协议。8月21日,飞利信大股东杨、曹、陈、王收到平安信托的落款日期缺失的通知,称信托计划已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要求大股东在信托到期日5个工作日之前受让资管计划项下全部权益并履行现金差额补足义务。而此前,平安信托已经通过广东省高院冻结了飞利信几个人的全部股权······据了解,冻结股份之后,平安信托随即抛售股票,飞利信股价持续恐慌性暴跌,员工持股计划爆仓,大股东股票质押面临平仓,市值低于净资产,企业随时面临大股东出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风险。”
对此,平安信托方面表示,信托到期前,曾多次沟通大股东并向其发送履约通知,要求其按照《增信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大股东并未理会。因此,在大股东确已违约的前提下,为避免使我司的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我司于2018年7月向广东省高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四股东名下股票;该等司法冻结措施是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利益而采取的举措,也是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做出。信托到期后,基于信托产品委托人的兑付压力,我司变现标的股票用以缓释兑付压力;变现行为依据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增信协议》约定而为,合法、合规;飞利信股价下跌与A股特别是创业板整体调整、公司自身经营等多方面原因相关,股价大幅下跌期间平安信托并未进行减持。
对于平安信托与飞利信大股东签署增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恒都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表示,增信协议是否有效,主要看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而要判断协议是否系真实意思表达,则要观察协议签署时是否存在强迫、误解、显失公平、虚假表示、乘人之危。如果存在上述因素,则可以判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在本案中,如果协议文本内存有关于真实意思表达的条款,且大股东亲笔签名或盖章,我们一般倾向于认为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层面的胁迫通常是指对身体或精神层面实施伤害,所以胁迫是很难证实的。如果上市公可以举证不进行定增会导致并购失败,那么或许可以证实胁迫。这就需要考虑增信协议的时间节点。不过即使如此,法院在司法实践层面也不一定会采信这种说法”,李强说。
业内人士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定增项目成功,往往会向特定发行对象承诺保底收益。此类协议多为私下协议,上市公司不会将其作为申报文件提交给监管部门,一般只有到了诉讼阶段才会大白于天下。但是,考虑到定增对股价的影响关系到大量中小股东利益,因此保密增信协议很容易触及证券法律的灰色地带。部分大股东为规避赔偿义务,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拉升股价。同时《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也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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