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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董秘:没有法律责任


来源: 新京报

原标题:新潮能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董秘:没有法律责任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12月9日,

原标题:新潮能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董秘:没有法律责任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赵毅波)12月9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业务实施大幅转型并实现巨额盈利的新潮能源,突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全国执行信息平台显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新增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法院是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是民事调解书,立案时间是2018年07月03日,案号是(2018)新2201执1369号,做出执行依据的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据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36057.05元”,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发布时间2018年12月6日。

12月10日,新潮能源董秘张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此事与哈密参股公司有关。公司已提出异议之诉,还在审理过程中。

“目前来看,我们的判断是没有什么问题,我们的出资都是实的,也没有抽逃资金的行为。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是觉得没有法律责任”,新潮能源董秘张宇表示。

新京报记者获悉,此事与新潮能源的参股公司有关。

今年5月,新潮能源公告称,公司多个账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公司代理律师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对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银行账号:37001667260050002665)解除了冻结。

根据今年7月公告,近日,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银行账号:37001667260050002665)再次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任何关于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或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新潮能源表示,公司委托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了解,本次新增冻结公司资金的原因是:公司参股子公司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债务纠纷案件转入执行程序所致。

新潮能源强调,公司未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客户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公司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客户之间的任何债务及担保事项,公司未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客户之间签署任何债务及担保相关的协议或法律文件。

新潮能源称,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已委托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对新增的冻结资金事项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及“执行异议之诉”。

“本次公司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所使用的银行账户,日常主要用于支付母公司层面的管理费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管理活动。公司不排除后续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况发生,公司正在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力争尽快解除冻结”,新潮能源今年7月公告称。

据公开资料介绍,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始建于1985年,1996年上市。2014年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后,将公司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定位于海外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同时将现有资产逐步予以剥离。经过近几年的战略调整,公司主业已从原来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电缆等传统产业转型至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

新潮能源2018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5.6亿元,同比增长506.71%;实现归母净利润6.51亿元,同比增长454.96%。公司前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高达32.37亿元,同比增长13.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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