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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代销互联网机构需获许可证或备案


来源: 凤凰网财经WEMONEY

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正式下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凤凰网WEMONEY讯 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正式下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指出,近年来,黄金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满足了居民投资黄金的需求,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居民投资金融产品的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办法明确,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互联网机构应当具备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近三年未受到过金融监管、互联网行业主管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应当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此外,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办法提醒,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凤凰网WEMONEY赵梦男/编辑)

下附《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wemoney P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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