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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大数据法治建设仍处于滞后状态 数据开放需推动全国立法


来源: 凤凰网财经WEMONEY

12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2018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在安徽合肥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出席并发表致辞。

凤凰网WEMONEY讯 12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2018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在安徽合肥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出席并发表致辞。

时建中指出,大数据的法治建设仍然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可以看到,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与法治落后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基本矛盾,而大数据产业法治建设相对的缺失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大数据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都能够反映法治建设相对不足的问题,比如说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的问题,大数据在政务、金融、公共事业的广泛应用,数据的泄露带来的损失往往超过行业范畴,数据的安全也是国家安全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安全它成为大数据立法、大数据发展必须要关注的首要问题。

二是隐私的问题,隐私保护毫无疑问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大数据时代怎么保护隐私?这里面有个理念发生变化的问题,如果在一个传统的社会,在一个没有移动互联网的社会,隐私保护其实不是特别的,只要把你的身份信息涂改覆盖永远不知道这个信息是谁。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政商业、企业、单位包括社交过程当中,所有的这些信息和数据,即使在每一个领域都被脱敏了,仍然可以发现你是谁。这就可以看到,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在大数据技术日益成熟的背景下,隐私的保护不能仅仅用于脱敏的解决方式,即使通过数据也能知道了你是谁,这是完全有可能的,被发现之后仍然保护它的隐私,这是我们要去关注的。可以看到,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隐私保护的关键、路径和手段,甚至重点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一些变化。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到数据标准严重不统一,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数字标准不统一,导致了数据的质量不高,由于数字的标准不统一,导致了数据的共享成为非常大的障碍,由于数字标准不统一,政务数据的开放也出现了瓶颈。在整个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关于数据开放,大家公开或不公开,批评对象最多的是政府,因为政府手里的数据客观上是最多的,如果中国政府的数据不开放,没有办法达到应有的目标。政府数据开放有一个客观的问题,就是政府标准问题。有时候不是不开放,而是各个部门的标准不一样,就无法开放,这是个技术问题。由于数字标准不统一,我们可以看到在数据的生产当中加大了成本,在采集的过程当中增加了成本,在加工的环节加大了成本,在分析的环节加大了成本,甚至数据的交换成为一种不可能。因此,建立数字标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从监管的角度看,数字标准不统一,给数字监管业带来了困惑。

三是大数据平台竞争不规范,严重影响了产业的发展。大数据行为还包括了生产、采集、加工、分析、交换等各个方面,从流程去看,还包括了存储和应用多个环节,在这个环节可以看到,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只要产业有希望,大家一窝蜂的进来,不仅仅是人进来,关键资本进来了,资本进来之后,资本就想控制这个市场、垄断这个市场,就希望能够在这个市场当中通过正当的乃至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竞争的优势,所以可以看到,在大数据这个产业,特别是大数据平台之间的竞争过程当中,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已经出现。

四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看上去是非常红火,但是要注意支撑大数据产业的核心技术远远不够。也就是说同样存在着把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大数据的安全建筑在别人墙上的这样一种现实。中国大数据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要靠制度,另外一方面必须要在基础这一块的核心技术要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现在核心的基础技术严重不足。

时建中表示,大数据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的问题是对于安全的担忧、对隐私的担忧、对标准的渴望,也对规范竞争秩序的一种期待,同时也希望能够有自己技术层面的核心竞争力,但是解决这些问题,最后还是要靠两个最主要的手段,一是法治、二是技术。也可以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说,用法治推动技术。“因此,大数据的立法,特别是跟大数据有关的基础性的立法,要通过各种平台、各种方式、各种渠道来呼吁,尽管数字安全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是远远不够,我们现在需要数字产业发展最基础的一些法律。”

对于数字产业发展基础法律的问题,时建中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说数字交换是一个技术行为,如果把它转换为法律语言就是数字的交易了,而如果数字交易一个前提就是对数字权利进行交易,围绕着数字有哪些权利呢?这是众说纷纭的问题。有的人说它就是一种身份权,这些问题需要去解决。我们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既然是一种资源,毫无疑问是一种资产,一定成为权利的标的和对象,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静态的权利清晰,动态的交易才成为可能,当权属不清楚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存储,不知道怎么加工,更没有办法进行交换,所以可以看到,权属的问题同样是影响大数据产业发展最核心、最基本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对于数据立法问题,时建中提出,数据行为本身就是互联网的产物,它固有的特性就是开放,开放就意味着尽可能的要采取中央立法,而不是地方立法,或者说地方立法一定是在中央立法的前提下来进行的。“试点在各地可以实验,当实验了一段之后,要尽可能的要把这些归纳、概括,让它成为适用性的准则,只有中央的立法,才能够进一步的推动数据全国的立法,地方立法最后成为地方保护的一种手段。”(凤凰网WEMONEY 曾仰琳/编辑)

[责任编辑:wemoney P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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