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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追责有了示范案例:挂名不负责?法院不认可


来源: 华夏时报

原标题:独董追责有了示范案例:挂名不负责?法院不认可 华夏时报记者 麻晓超 陈锋 北京报道 ST慧球

原标题:独董追责有了示范案例:挂名不负责?法院不认可

华夏时报记者 麻晓超 陈锋 北京报道

ST慧球(600556.SH)的信披违规事件并未止于2017年的行政处罚。

在证监会给予实控人、董事会成员重罚后,两名独立董事以及一名非独立董事因不满处罚,发起了行政诉讼。近日,相关诉讼有了结果,其中两个案件走完了终审。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19日披露了张凌兴二审行政判决书、李占国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份披露了刘如光一审行政判决书。

独立董事被罚10年市场禁入

李占国在ST慧球多届董事会上担任独立董事,包括顾国平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及鲜言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而在上述两个时期中,其均被证监会认定在ST慧球违法违规事件中负有责任。其中,顾国平事件中,李占国被给予警告、罚款8万元的处罚。

根据《华夏时报》记者梳理,12月19日披露的二审判决书,涉及的诉讼内容是关于顾国平事件的。

2009年9月,彼时名为北生药业的ST慧球开启破产重组,此后时任裴讯技术董事长的顾国平参与其中。根据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顾国平通过一系列操作,在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时便成为ST慧球实际控制人,但一直“指使“、“隐瞒其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情况”,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ST慧球在年报、半年报等多份公告中均披露上市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其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由于在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包括李占国等人,证监会认定,李占国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7年5月12日,因为上述事件,证监会对李占国下发处罚决定书,同年10月31日,李占国提起行政诉讼,此后一审被驳回,李占国又提出上诉。

《华夏时报》记者梳理二审判决书发现,李占国的上诉策略包括,其作为独立董事,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李占国称“上诉人在任职期间一直勤勉尽责,且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书对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专业论证,也证明上诉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定,驳回了李占国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在上诉人提出的中介机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免责依据的主张方面,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虽然认定慧球科技没有实际控制人,但该认定意见出具时间在中国证监会认定顾国平成为实际控制人时点之前,而且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顾国平成为实际控制人的关键事实,比如2014年12月29日顾国平实际控制任免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事实,均发生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而且上诉人知晓这些事实,因此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并不能作为其免责依据。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诉人为未尽勤勉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并无不当。”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顾国平事件中,李占国仅被证监会处以8万元罚款的处罚,但在鲜言事件中,其被处以10年市场禁入。

接替顾国平成为ST慧球实控人的鲜言,也发生了实控人信息披露违规,身为独立董事的李占国再次被罚10万元。不过,更重的处罚发生在2016年底轰动资本市场的“鲜言1001项议案”事件中,身为独立董事的李占国也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截至12月19日,《华夏时报》记者尚未发现法院对外披露涉及市场禁入处罚的李占国行政诉讼案。

但在当年给予证监会的申辩中,李占国的申辩理由包括:“在审议包含1001项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时,确实存在未尽审慎义务的问题,但董事会表决程序过于仓促,对其行使表决权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法院如何看待“挂名”董事?

除了李占国,另一名ST慧球时任独立董事,也在进行行政诉讼。他是仅在鲜言为ST慧球控制人时期担任独立董事的刘如光。

刘如光同李占国一样,身为独立董事,因为鲜言时期的实控人披露违规,于2017年5月21日被证监会处以警告、10万元处罚,同时又因“鲜言1001项议案”事件,被处以10年市场禁入。刘如光不久后发起行政诉讼。

《华夏时报》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10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书内容显示,刘如光针对的是证监会对其10年市场禁入的处罚,即“鲜言1001项议案”事件。

刘如光的申辩理由包括“只是挂名担任慧球科技的独立董事,仅有独立董事之名,没有独立董事之实,未领取薪酬,未在慧球科技上班,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对慧球科技的经营情况合运作细节及流程不熟悉。”

对此,法院认定:“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义务,并不以故意参与公司违法行为为前提。公司法设立独立董事之目的,在于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力度,维护股东权益。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是基于自身的法律地位而生,其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刘如光的请求。截至12月19日,记者未发现相关二审的裁判书对外披露。

一位从事上市公司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除了”挂名“而不负责的现象,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发挥应有作用也存在着多重限制,首先,独立董事是为制衡上市公司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存在的,但却又是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聘请的,这本身就有潜在的机制矛盾,其次,A股独立董事的薪酬不高,与其本该承担的职责之多,以及充分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之高,存在冲突,这些都限制了独立董事充分履责的意愿。

除了李占国的案件已经走完终审,非独立董事张凌兴的案子也走完了终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19日发布了二审的裁判书。

张凌兴是顾国平时期的ST慧球非独立董事,也是因为实控人披露违规事件于2017年5月12日被证监会处以警告以及10万元罚款处罚。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张凌兴和李占国同一天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时间都是2017年10月31日,均是一审败诉、二审败诉。

从辩护策略方面看,二人采取了基本相同的策略,即其作为独立董事,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且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书应成为其免责依据。

对此,二审法院重审,在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虽然认定ST慧球没有实际控制人,但该认定意见出具时间在中国证监会认定顾国平成为实际控制人时点之前,因此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并不能作为其免责依据。

除了前述三位董事“喊冤”,截至12月19日,《华夏时报》记者未发现其他被处罚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案。

当年ST慧球违规案中,受到证监会处罚的董高监人数多达10多人。遭遇处罚最重的是顾国平和鲜言,均是终身市场禁入。

其中,鲜言除了被认定在ST慧球的违规,还有在多伦股份期间的违规行为,因此在市场禁入之外,还有约34亿元的现金处罚以及刑事处罚。

2018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9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赴上海第二看守所向鲜言送达《行政裁定书》,对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天价处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据鲜言在上海第二看守所向媒体表示,他于2017年5月被收纳进看守所。即证监会当年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久后,其便已入狱。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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