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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赵学伟28岁任副总 内幕交易案300万找人顶包


来源: 金融界

原标题:中恒集团赵学伟28岁任副总 内幕交易案300万找人顶包

内幕交易案发后,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惩处,竟然花300万找人顶罪,而且,还向公安局副局长行贿100万,请求“提供帮助”。

这一真实案例的主人公正是中恒集团(行情600252,诊股)时任副总裁赵学伟:在内幕交易案发后不仅安排两名公司人员顶罪,在介入调查后还向时任公安局副局长行贿100万元用于打点关系,使自己和顶罪的人员均逃避刑事责任。

资料显示,赵学伟系中恒集团前女董事长许淑清的儿子,后许淑清被立案侦查,赵学伟于2015年6月以“身体原因”辞去中恒集团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中恒集团实际控制人许淑清在2006年收购中恒后,时年28岁的赵学伟就进入中恒集团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直至2015年中旬辞职。

替副总裁顶罪内幕交易,收300万感谢费

2010年11月,时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赵学伟利用内幕信息大量购买了中恒集团的股票谋取非法利益。

2011年9月,赵学伟在获知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被调查后,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与时任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黄某商量后,由中恒集团总裁办副主任潘云晖、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设备部副部长韩某二人投案顶罪。

潘云晖答应后,按照赵学伟和黄某的指使,于2011年11月13日到梧州市公安局投案,并按赵学伟事先编造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供述。因潘云晖的包庇,致使赵学伟的内幕交易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后赵学伟送给潘云晖300万元好处费。

2015年9月21日,潘云晖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云晖身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余某61.794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潘云晖明知赵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根据案发时即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判决潘云晖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违法所得3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行贿公安局副局长100万,请求“提供帮助”

上述案件发生过程中,也将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陆志光牵连了进来。

2010年11月初,中恒集团副总裁赵学伟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股票谋取利益,为逃避广西证监局的调查,赵学伟与时任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的黄某商议,决定让潘云晖和韩某为赵学伟顶罪。

2011年下半年,赵学伟和黄某请求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陆志光提供帮助。2011年12月潘云晖、韩某先后向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后经侦支队分别对二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2012年6月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2月25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潘某、韩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使赵学伟当时得以逃脱法律制裁。2011年至2012年,陆志光在梧州市江滨国际大酒店等地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赵学伟、黄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00万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陆志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志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陆志光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七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陆志光提出上述,请求二审法院宣告陆志光无罪。法院认为,原判根据陆志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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