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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信批违规 海航基础及三位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 新京报

  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航基础及三位前

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航基础及三位前高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1月15日晚间消息,因为违规担保,且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及其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据海航基础2017年4月15日公告,为共享金融机构授信资源,海航基础与股东海航实业签订信用互保框架协议。2017年,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海航基础及下属企业提供500亿元信用担保,海航基础及下属企业向对方提供150亿元担保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协议还规定,任何时点海航基础给对方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对方所提供额度的30%(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

当时,互保事项和30%这一担保比例得到海航基础股东大会通过。

近日,海南证监局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海航基础并未按照2017年披露的额度比例予以担保。

海航基础与海航实业属于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实业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是海航基础的重要股东,并与海航系多家企业是关联方。

海南证监局从海航基础2017年财报发现,报告期末,海航基础接受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121.18亿元,为它们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15.69亿元。2017年末,二者比值为95.47%,超过当时股东大会的30%授权比例。海航基础未就超过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此,海南证监局认为,海航基础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相关规定,对海航基础出具警示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同时,海南证监局认为,在此事件中,海航基础时任董事长黄秋、时任董事会秘书骞军法、时任财务总监尚多旭对违规担保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对这三人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对此,1月15日晚间,海航基础表示,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海航基础属于海航集团物流板块企业,2002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业务范围包括地产、机场、工程建设、免税和酒店等。被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骞军法、黄秋和尚多旭分别于2018年5月、9月和10月离任董秘、董事长和财务总监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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