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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时任高管违反承诺 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


来源: 中访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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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资本新观察

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关于对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原文如下:

当事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连港,A股证券代码:601880;

张乙明,时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锦滔,时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王志峰,时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王 萍,时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或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不当

2017年,因购销汽车业务和代理汽车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金港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汽车)应从大连博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博辉)收取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044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5,792万元。公司按照减去尚处于诉讼保全的相关代理车辆的相关账款后余额的 5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为 2,022 万元,计提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为2,757万元。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对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没有分析这些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并按照应收账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公司没有提供其计提比例的具体依据,亦没有提供就剩余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可回收性评估的充分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普华永道无法就上述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向大连博辉实施函证程序,也无法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据此,普华永道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普华永道的审计意见反映出公司重大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和程序存在不完备之处,对公司年度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能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

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金港汽车对上述应收大连博辉相关款项减值迹象的评估或测试仅在年末进行,减值评估和测试的执行频率不够,并且在评估中没有分析这些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公司财务报告流程中的期末财务报告检查也未能发现该事项。上述重大缺陷影响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计价,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失效,公司尚未在2017年度完成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据此,普华永道对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公司对应收大连博辉相关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程序不完备、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张乙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尹锦滔(任期2014年7月16日至2017年6月28日)、王志峰(任期2017年6月28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财务负责人王萍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其在《董事、高管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公司年审会计事务所普华永道在其出具的专项说明中,认为上述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不完备事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张乙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尹锦滔和王志峰、财务负责人王萍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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