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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董秘为“董小姐”洗白也是拼了!


来源: 董秘学苑

规则就是规则,既然定了就应该要严格执行,据媒体每日经济新闻还原的细节,在媒体质疑公司董事长董明珠对于业绩的表述存在着披露程序违规时,董秘望靖东当时的表述是,“董事长透露信息时,股市已经休市,不属于信息披露违规。”很难想象,这是个年薪300多万董秘说出来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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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中,不管是《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还是《主板规范运作指引》5.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表述中,都没有说,公司股票是否在交易。

而且以前已经有过案例,上市公司董秘停牌期间乱说话,被深交所发监管函的案例。

2017年12月6日,长方集团时任董秘胡济荣就被深交所发了监管函,违规原因为,公司2017年11月20日以筹划收购资产停牌,11月24日-11月30日期间(公司还处于停牌时间),董秘向媒体透露了上述股权收购的进展情况,导致媒体报道先于公司正式公告披露了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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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其实,如果格力电器股东大会上,公司所有股东都参会了,还可以说没有违反公平一说,但是显然没有)。

长方集团在2017年11月20日开始停牌,一直到12月11日才正式复牌,要说,媒体报道虽然早于公司公告,但是因为公司股价在停牌也不产生影响,但是长方集团董秘就是被发监管函了。

如果格力电器董秘认为公司董事长董明珠在休市的时候做出那样的表述,没有信息披露违规的话,那么长方集团董秘就要抱屈了。

其实,很多时候,上市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是否对股价造成影响只是监管层作为从重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依据,并不是作为处分还是不处分的依据。

我们见过很多案例,上市公司出现违规,然后相关当事人申辩称,该违规事件对公司股价没有造成太大影响,请求减轻处分或者不处分,大部分情况,监管层会相应的减轻处分,但是不进行监管是不可能的,因为监管规则就在那里,只要规则没有改,就应该要遵守。

再往前,我们还可以看看上交所的案例:

2016年6月25日(星期六休市),公司董事长杨树坪在当日举行的“关于公司更名的全国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公司未来3年的销售额将达到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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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董事长杨树坪被上交所给予了监管关注!

这些案例都表明,高管说那些不合适的话时,公司股票是否在交易并不影响其被判定违规。

如果最终对股价造成了大的影响,可能会从重监管,不是简单的监管函了,通报批评也是有可能的。

其实格力电器董秘完全可以委婉的说,因为公司股票停牌了,并且晚上也会很快会发布业绩预告,董事长的表述实质上不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比直接说“没有信息披露违规”好得多。

1月17日晚间,深交所也向格力电器发去了关注函,这点,深交所还是做的比较棒了,监管层做到一视同仁是所有上市公司希望看到的,这样,上市公司的合规才可以很好的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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