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网:信披势在必行 立法迫在眉睫

2015-03-09 09:12:57

在征信系统健全过程中,为控制行业风险,建议监管层对各平台借款实施分级管理,在引导平台项目端向小额分散的小微企业、个人借款倾斜的同时,对于单笔大额借款(例如500万以上)实施报备制度。

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

P2P行业发展至今,一直被冠以“监管缺失”的标签。新年伊始,银监会架构调整,普惠金融部成立,似乎一切都在预示着2015年P2P行业将迎来真正的“监管元年”。

进入三月,全国进入“两会时间”,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提案成为了一大热点。如何规范P2P行业发展,如何避免跑路潮,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议员们关注的焦点,也是P2P行业面临的一大问题。

作为业内人士,我期待监管尽快落地,同时对于P2P监管也有着自己的思考。

尽快设立行业门槛

行业正规,必先立规。P2P需设立准入门槛,避免但凡拥有小规模资金的创业者都来从事P2P,避免缺乏基本金融风控能力的平台快起快倒。我认为,行业准入门槛应该包括三方面:从业人员资质门槛、资金门槛、安全技术门槛。

P2P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并具有规模大,管理幅度广的特征,因此高管团队中金融人才、互联网人才、管理人才均要有适当占比。从金融属性来看,P2P的核心是风控,根据平台业务规模,建议风控团队和审批团队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员(至少达到50%)在银行做过3年以上风控或者在信贷公司做过3年信审。 从互联网属性来看,IT团队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公安部的二级安全认证。

注册资本体现了公司实力,也体现了平台的风险抵御能力,目前来看,以2000万作为一个门槛还是比较合适的。

在安全技术门槛上,(1)平台应拥有健全的灾备系统与灾备制度,例如: 数据库被盗取对网站来说是最大的问题,一个平台所有的核心数据、投标记录、充值记录都在数据库中,为了保障数据库的安全,建议监管层强制要求平台在异地进行备份;(2)平台应有一家签约的网络安全服务商。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主要指公众公司通过各种报告形式,将公司及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传统金融行业,例如银行、基金、信托公司都已有着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P2P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但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我建议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时,可以从对监管层披露和对投资者披露两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合规报数体系。由普惠金融办和金融局牵头,建立针对P2P平台的报数体系,制定报数规则,设计电子报数系统,并成立统一数据库。同时,监管层应强制要求P2P平台定期通过报数系统汇报平台的信息和数据,并对违规平台进行行政处罚。建立报数体系后,监管层可根据平台披露数据对运营出现问题、风险系数较高的平台提前预警,对投资人进行风险引导。

第二,引入年报监督,平台定期向投资人公开平台成交金额、贷款数据、社会责任等信息和数据,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平台的经营动向。

建议设立P2P征信中心

P2P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信息服务平台,而中国目前信用管理体系并不健全,征信的缺失导致国内P2P公司难以通过纯线上模式做大体量。我们希望监管层可以尽快完善征信管理。

数据是各家企业的核心资产,做征信的机构之间存在竞争,想要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可行性不高,建议由中国网贷协会牵头、央行征信中心指导,设立P2P征信中心,平台可以通过征信中心查询借款人资料,并以付费的方式从征信中心购买专业征信报告。

此外,目前银行等机构的数据在标准、格式和定义上都类似,但民间机构的交易数据形态各异,对数据的定义不同、业务操作规范不同、授信标准也不同,很难形成统一的数据标准供行业共享。为方便未来P2P平台可以有效接入现有征信体系,建议监管层可以对民间征信的模板进行统一规范。

在征信系统健全过程中,为控制行业风险,建议监管层对各平台借款实施分级管理,在引导平台项目端向小额分散的小微企业、个人借款倾斜的同时,对于单笔大额借款(例如500万以上)实施报备制度。

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

美国对P2P借贷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管理架构。各个监管机构依托现有法律对P2P借贷的业务进行监管。P2P借贷面临着三大类法律的监管:证券监管法案、银行监管法案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

反观国内,P2P发展在中国碰到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滞后。目前,《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均对P2P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可对假以P2P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但是这些都是基本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却还是空白。

在P2P平台实际运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平台存在着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等法律风险,为降低平台法律风险,高检高法应尽快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的划定、平台资金池的界定、平台身份界定等方面进行明确。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建议在全面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先就分类共性的产品形成规范,作为各级法院审判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再讨论互联网金融全面立法。

在立法尚未完成前,为了让P2P业务中有法可依,建议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以供参考。

(本文为作者向imoney独家供稿,未经imoney同意,严谨转载。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imoney微信公号,ID:myimoney。)

安丹方

金信网首席运营官,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2010年与胡舒立及其团队创立财新传媒,任人力资源执行总监 。2013年参与成立金信网。

联系我们
官方微信
imoney官方微信
扫描可关注
出品:凤凰金融imoney
编辑:杨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