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发布 大数据法治未来的研究趋势之一是垄断与限制竞争
财经
财经 > WEMONEY > 正文

《2018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发布 大数据法治未来的研究趋势之一是垄断与限制竞争

凤凰网WEMONEY讯 12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2018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在安徽合肥举行。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发布了《2018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下称“报告”)和《国际数据规则要览(二)》。

报告分为十大部分,包括一大数据法治理论研究评述;二大数据立法评述;三大数据监管现状;四大数据司法实践现状;五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六企业大数据应用法治现状;七公民保护个人数据法治意识现状;八大数据交易中心综述;九中国大数据法治现存问题;十大数据法治发展指数报告。

李爱君教授表示,今年的报告是在2017年峰会报告基础上,又继续跟踪我国在理论研究现状进行的统计,今年研究成果的数量明显的高于去年,比如说专著15部,课题56项。

报告指出,按照领域,2018年大数据法治论文主要研究方向包括个人数据及信息安全、隐私权保护、数据属性及数据应用、知识产权、国际法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在这几个研究方向中,最多的是在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其次是隐私权的保护。

2018年大数据法治课题主要研究方向包括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大数据证据与侦查,数据知识产权,数据驱动垄断与限制竞争,数据权利权属,数据开发与数据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交易,人工智能数据。

2018年研究热点是我国大数据法治体系建设,这里面包括个人信息安全与法律保护,以及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引入。欧盟出台的一般保护规则里面有一个被遗忘权,但在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都没有被遗忘权,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对被遗忘权进行了裁决。另外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安全法里面,它赋予数据主体或者信息主体的权利,包括了有删除权、更正权、撤销权、查询权。 报告显示,未来研究趋势之一是大数据垄断与限制竞争。李爱君教授表示:“这是在数据开发过程当中,数据企业已经明显察觉到的问题,就是大数据它的垄断和公平竞争的问题,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数据权属、具体领域大数据法治应用。数据权属首先要确权,什么样的权利,这个权利归哪个主体,权利内容又是什么?”

报告还提出,中国大数据法治存在以下问题:数据权利体系尚待建构;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应需加强;数据资源利用有待规范;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工作仍待推进;大数据尚不完善;数据立法有待推进;大数据司法实践仍待完善。

此外,李爱君教授还发布了《国际数据规则要览(二)》。在2017年的基础上,今年新增翻译了9个境外规则。一是《美国国土安全局数据框架法案》;二是日本《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研讨报告》;三是新加坡《2018网络安全法》;四是美国证交会《上市安全网络安全披露指南》;五是《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六是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七是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案2018》;八是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九是奥地利《2018年数据保护修正法案》。(凤凰网WEMONEY 曾仰琳/编辑)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