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明确六大禁止传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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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明确六大禁止传播内容

凤凰网WEMONEY讯 12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规定》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

《规定》指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含有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终止传输、禁止使用和停止传播该信息内容,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相关信息内容,保存完整记录并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规定》表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并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此外,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用户监督,设置便捷投诉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事宜,并保存有关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要求,将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规定》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关系做出了解释。《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是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进行规范,许可管理是其显著特点。《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侧重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内容管理及行为管理,部分条款是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细化。《规定》出台不影响《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法律效力,两者并行不悖相互补充。

同时,网信办鼓励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凤凰网WEMONEY赵梦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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