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 天一世纪及法人被罚

近5年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 天一世纪及法人被罚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被中国证监会罚款40万元。

天一世纪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

从2014年开始至调查日,天一世纪法定代表人周方洁操作使用“范某”账户,从天一世纪转入交易资金1.67亿元买卖股票,损益由天一世纪承担。

天一世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周方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一世纪提请申辩意见

听证过程中,天一世纪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并辅以相关证据、证人证言,主张涉案证券交易行为属周方洁个人行为而非天一世纪法人行为,请求免于处罚。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第一,周方洁在调查环节对天一世纪利用“范某”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自认,详细阐述了行为动机和交易过程,事实清晰完整,已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周方洁虽不具备控股股东地位,但结合天一世纪股权结构、功能定位、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职务关系等情况可以认定其对该公司的控制地位,结合资金划转情况等足以证明天一世纪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的成立。周方洁虽在听证环节对上述内容予以否认,改称资金划转实为借款关系,但前者是在正常调查询问状态下所作陈述,后者是在事先告知后所作陈述,后者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明显弱于前者。

第二,当事人所主张的周方洁与天一世纪之借款关系,其证人为周方洁利益相关人,所作证言均为事先告知后提供,且并无书面借款协议等客观证据佐证。如此巨额资金往来若为借款,却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于商业常理不合。当事人所主张的周方洁向天一世纪还款的资金往来多发生在事先告知之后,有的亦不能明确其资金关系。当事人所提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自天一世纪转入“范某”账户的资金为借款,也不足以推翻周方洁在调查环节所作陈述。

第三,天一世纪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所提出的该行为未经天一世纪董事会批准、“范某”账户资金来源亦有周方洁个人账户、周方洁对于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只能说明天一世纪存在公司治理及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不影响涉案违法行为的成立。

综上,天一世纪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足以认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范某”账户涉案期间的交易结果为亏损状态,未取得违法所得。

天一世纪及法定代表人共被罚款40万元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天一世纪改正,处以30万元罚款;对周方洁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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