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报道| A股违规担保“顽疾”频发 司法解释“对症下药”引关注

特别报道| A股违规担保“顽疾”频发 司法解释“对症下药”引关注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近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况有愈演愈烈趋势。根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年初以来,已有10余家上市公司公布了有关违规担保的进展情况。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认为,由于违规担保发生时的隐蔽性、披露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使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该司法解释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顽疾”。

违规担保频发

据了解,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主要包括:未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决策机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然而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近年来频频出现,包括ST升达、高升控股、天润数娱等多家上市公司。

1月3日和11日,新大洲A、实控人、董事长、总裁等遭到证监局处罚,因新大洲A及其子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为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有关债务提供担保;1月10日晚,长城影视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1.7亿股股份被司法冻结,随后长城影视公告司法冻结原因为长城集团和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横琴三元”)存在借款纠纷,此前长城集团还向横琴三元提供了长城影视的《担保函》,长城影视认为上述案件中涉及公司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并不知情,也未履行审议、公告等程序,因此公司认定本次担保无效;1月26日,金贵银业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控股的金江地产曾向上海汐麟融资1.6亿元,而曹永贵在没有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情况下违规私自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就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市公司认定此次违规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最终需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天翔环境2月18日发布公告称,目前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发生额为3.68亿元,担保余额为3750万元;2月21日,银河生物披露称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其中,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约为4.47亿元(不含利息),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4%;2月27日,欧浦智网披露了18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共计27亿元,而其表示部分案件所涉事项是未经过公司审议及批准的。

华业资本3月5日发布公告称,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捷尔医疗涉及违规担保金额约17亿元;3月13日晚间,高升控股公布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进展,新增2起违规担保事项,合计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借款担保3668万元,至此,高升控股违规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初始本金近20亿元,本金余额近15亿元。

3月15日,ST升达和天润数娱也分别对违规担保事件进展进行了公告:ST升达称截至目前,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且尚未偿还的额度为2.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8%),担保余额为2.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8%);天润数娱称,公司自查新增两笔违规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3720万元及1亿元,截至3月14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增至18.3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8.51%。

“顽疾”何解?

据统计,违规担保案例中,担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担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债权人则包括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商贸公司、自然人等各类主体。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18年6月30日,A股上市公司的期末担保余额合计高达4.97万亿元,处于历史高位,2017年末该数值为4.6万亿。

江苏一位券商人士认为,违规担保的发生表明上市公司本身内控存在一定问题,董事长、实控人等上市公司关联方利用自身的职权,不顾相关法律法规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当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而且还损害投资者们的合法权益。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看来,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等事项,无论未依法披露的原因是什么,上市公司对外均应承担信息披露责任。巨额对外担保未经内部审议,这表明该公司内控缺失,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风险。

记者注意到,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基本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则认为,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遏制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架空上市公司治理、违规对外担保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司法解释将厘清担保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边界,值得期待。

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曾公开表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即将获得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呼吁上市公司以此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无违规担保行为,同时加强公司印章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杜绝违规担保。

事实上,近期的两起一审判决均判定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无效。

2018年12月29日,上海高院一审判决ST慧球18亿元违规担保事项无效,认为ST慧球出具的《担保函》真实性严重存疑不能采纳,理由包括“无论是依公司章程还是《公司法》,对关联担保(顾国平时任ST慧球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应由股东会决议,但ST慧球股东会、董事会及对外信息披露,均未发现此担保痕迹”等。不过目前原审原告和被告已经提起上诉。

2019年1月2日,*ST信通公告称,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无证据证明*ST信通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作为上市公司,*ST信通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华夏恒基未尽审查义务,在未经*ST信通追认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对*ST信通不产生担保法上的效力。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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