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金融”监管天津起步:商业保理最高10倍杠杆

“类金融”监管天津起步:商业保理最高10倍杠杆

天津市地方金管局:商业保理最高10倍杠杆,最低5000万注册资本;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11类有瑕疵的资产原则上被禁止受让;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禁止开展催收、讨债业务。

4月26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这是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类金融”业务划归地方金融监管局之后,第一个出台的关于商业保理的地方监管文件。

10倍杠杆、5000万实缴资本

根据天津市发布的试行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也即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和目前部分地区的商业保理相比,天津市的商业保理试行办法要求商业保理为5000万注册资本,且为实缴。

具体为,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工商登记完成6个月内实缴到位。

另外,商业保理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变更、持股比例超过5%股东变更需进行审批;如发生以下事项,需要进行备案,并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事项报告:(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四)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五)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六)解散及申请破产;(七)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禁止催收或讨债

所谓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

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包括七项:(一)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三)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四)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六)相关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商业保理营运资金来源包括:(一)公司注册资本金;(二)银行贷款;(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四)发行债券;(五)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六)股东借款;(七)关联方借款;(八)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

此外,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应收账款须在付款期

天津市试行办法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

除此外,一些存在瑕疵的资产原则上被禁止受让。

原则上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二)处于贸易纠纷期间的;(三)债务人不明确的或无基础法律关系的;(四)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五)保证金类的;(六)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七)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八)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十)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十一)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此外,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天津市地方金管局:商业保理最高10倍杠杆,最低5000万注册资本;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11类有瑕疵的资产原则上被禁止受让;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禁止开展催收、讨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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