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眼|一家银行因挪用信贷资金被罚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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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眼|一家银行因挪用信贷资金被罚146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于5月20日公布了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对北京银行绍兴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绍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决定书显示,北京银行绍兴分行存在虚增存贷款;信贷资金被挪用;员工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事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戴伟敏。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处以罚款146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据天眼查资料,北京银行绍兴分行成立日期为2011年5月19日,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268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经营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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