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更新了由蚌埠银保监分局上传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旗下支行高管、员工共4位负有相关责任被警告。
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胡永泉时任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行长,应承担管理责任,陈文添时任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上述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徐从荣时任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行长,应承担管理责任;王成英时任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主办客户经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于7月1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天眼查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06年3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缙,目前参保622人。值得注意的是,该行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劳动争议等被他人或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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