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还清5年后征信记录仍显示,贷款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贷款银行告上法庭。虽然银行喊冤,称自己不具有删除信用信息的资格,但法院最终判银行败诉。银行申请再审,再遭法院驳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7月2日披露的一则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显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下称长沙农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这一事件要追溯到2008年3月,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2016年,雨花农合行等银行合并组建长沙农商行,其债权债务均由后者承接)向原告何某发放贷款130000元。何某于2011年1月将该笔贷款全部还清。2016年,何某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个人征信仍存在上述记录,个人信用存在疑问,无法获取贷款。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良贷款还清后超过五年应该予以删除。何某认为,上述情况给其名誉造成巨大损害,经济活动造成了巨大损失。
在提出书面异议无果后,何某将长沙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长沙农商行立即删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关原告何某于2008年3月27日在该银行处贷款13万元的信息记录,并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于何某的请求,长沙农商行在一审中也表示委屈。该银行辩称,其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真实,不属于不良信息,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用报告记录信息不属于不良信息。与此同时,该银行不具有删除信用信息的资格,不负有删除争议信息的义务,未侵犯原告权益。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提交的查询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共有6笔贷款发生过逾期,其中包括“2008年3月27日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的130000元(人民币)其他贷款,2011年1月已结清,最近5年内有10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7个月逾期超过90天。”
在2016年2月之后,也就是上述贷款还清超过5年后,何某查询的四次征信报告中,仍显示了该笔贷款的信息,账户状态显示为“结清”。按照相关规定,这一信息则应该被删除。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是构成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信息中的涉案130000元贷款记录即使没有显示“逾期”字样,客观上也会使专业的金融机构及相关查询机构在审查原告的个人信用时产生质疑,认为原告的信用能力下降,在银行信用评价市场上会一定程度影响对原告的信用评级。故对被告辩称原告的上述130000元贷款记录不属于不良信息不应删除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长沙农商行指出的不具有删除信用信息的资格,不负有删除争议信息的义务,法院认为,涉案的此笔贷款记录的形成系贷款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原告的逾期贷款信息所致,长沙农商行亦有义务协助原告在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向征信中心报送、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征信中心及时删除信息。
最终,2018年4月19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长沙农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报送2008年3月27日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的130000元贷款已清偿的相关数据资料,协助删除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该笔贷款记录。
长沙农商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供了2019年3月25日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向征信系统重新报送的原审判决中提及的何某的三笔贷款信息。长沙农商行称,上述信息现已展示且应展示在何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该三笔贷款与原审判决所涉贷款的情形类似,适用的法律法规也相同。
不过,长沙中院认为,该新证据系原审判决约一年后才发生的新的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的证据,最终驳回其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