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更新了大连银保监局上传的行政处罚信息。因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不准确,信贷资产质量严重不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7月10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天眼查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0年01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梁晓,目前参保440人。值得注意的是,该行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曾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被他人或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