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铜业实控人涉嫌侵占集体资产:51%股权过户悬疑

金田铜业实控人涉嫌侵占集体资产:51%股权过户悬疑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铜业”)堪称新三板“营收之王”。在过去一年中,这家铜加工巨头共实现营收406.46亿元,在规模上仅次于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的957.15亿元。然而在归母净利润方面,金田铜业却以4.22亿元的骄人业绩将钢银电商(1.55亿元)远远甩在身后。

宁波楼国强家族是金田铜业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胡润百富榜》显示,楼国强(61岁)、陆小咪夫妇最新身家为27亿元。据更早可查的《2006胡润富豪榜》,楼国强在2006年同样以27亿元身家位列全国富豪榜第114位,此时距金田铜业完成改制仅过去6年。

金田铜业前身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原集团公司”),始建于1986年,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该公司主管部门为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工业办公室,属于慈城镇政府的下属单位。

2000 年10月,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政府发文同意原集团公司整体改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两个月后,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甬政发[2000]282号文,批准由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和时任董事长楼国强等9名自然人共同发起,通过整体改建原集团公司,设立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金田铜业)。

宁波三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宁波三港所”)对原集团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00年8月出具《宁波金田铜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宁三会评报字[2000]179号)。根据该评估报告,原集团公司截至2000年4月25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5511.15万元。

时间财经查阅大量资料发现,金田铜业在上述改制过程中,疑似存在同一块资产“重复改制”、评估报告数据冲突或造假、评估机构涉关联交易,以及涉嫌违法买卖集体土地等问题。

一笔糊涂账

首要问题是,2000年宁波三港所在评估原集团公司资产时究竟包括了哪几家公司?

据金田铜业2019年3月21日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书”),金田铜业共拥有金田铜管、金田冶炼、金田电材、金田新材料等21家控股子公司,以及2家参股公司。

其中,成立于2000年前的子公司包括金田冶炼(1993年,主营阴极铜)、金田电材(1998年,主营铜线,前身为江北大创)及杰克龙精工(1998年,主营阀门)。这意味着,2000年宁波三港所出具评估报告时,至少应该包括金田铜业(1986年,主营铜棒、铜板带,前身疑为宁波第一铜棒厂)、金田冶炼、金田电材及杰克龙精工四家公司(或工厂)的资产。

截图来源:金田铜业招股书

上述思路在2015年9月《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田铜业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以下简称“《2015年新三板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亦能得到印证。

根据该报告,2007年10月2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宁波金田铜业(集团)公司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对金田铜业前身原集团公司产权界定结果确认如下:截至2000年12月11日,宁波金田铜业(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511.15万元(含金田冶炼厂、妙山砂轮厂、金田电工材料厂、杰克龙阀门厂4家分厂资产)。

截图来源:金田铜业2015年新三板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2007年出具的产权界定批复,与宁波三港所2000年8月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原集团公司净资产总额上并无出入,都为5511.15万元。然而在各种公开资料中,都无法获悉宁波三港所2000年评估原集团公司净资产时究竟包括了哪几家公司(或工厂),而根据2007年产权界定批复,则能明显看到,至少应包括原集团公司及金田冶炼厂、妙山砂轮厂、金田电工材料厂、杰克龙阀门厂4家分厂。

这导致的结果是,除金田冶炼外,其他4家公司——金田铜业、妙山砂轮、金田电材及杰克龙阀门(亦即杰克龙精工)在2000年评估的净资产总额极有可能变为负数。原因在于,2007年金田铜业曾向宁波江北区人民政府提出重新界定金田冶炼产权的申请,要求收回彼时金田冶炼职工持股会持有的51%股权。

据招股书,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曾于2001年4月18日以慈政通批[2001]16 号文对宁波金田冶炼厂截至2001年4月底的净资产5871.47万元进行二次界定:宁波金田冶炼厂职工持股会拥有4.34%产权,金田铜业拥有95.66%产权。

截图来源:金田铜业招股书

综合上述材料不难发现,若金田冶炼厂截至2001年4月底的评估净资产为5871.47万元,那么宁波三港所半前评估至少下辖五家公司或工厂(金田冶炼、金田铜业、妙山砂轮、金田电材及杰克龙阀门)的原集团公司净资产时,如何得出所有者权益5511.15万元的结论?

若排除宁波三港所2000年评估报告蓄意造假的可能,则只剩一种结果:2000年原集团公司完成改制时,除金田冶炼厂外的其他四家公司(或工厂)净资产总额为负数。在这种局面下,是否会影响实际改制流程?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睿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即使金田冶炼以外的其他四家工厂净资产为负,也不影响原集团公司改制的继续进行。改制与企业负债及实际评估结果无关,许多改制及接受企业的参与改制者,都是以承担企业债务为原则。

该起案例的最终改制结果是,2000年10月23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出具北区政发[2000]85号文,同意宁波金田铜业集团公司整体改组为宁波金田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原集团公司存量资产按净资产的15%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原经营者楼国强,按净资产的52.33%设立职工持股会,慈城镇人民政府集体股占净资产的32.66%。

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的上述批文,原集团公司产权界定结果如下:

截图来源:金田铜业招股书

有意思的是,若依据上述材料,到2000年时原集团公司董事长楼国强至少经营出四家净资产总额为负数的企业,却获得了15%的产权奖励。事情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一桩旧案

这要从2007年金田铜业追回金田冶炼51%股权的案子说起。

据招股书,金田冶炼的前身为宁波金田冶炼厂,属于原集团公司全资下属企业。 2001 年2月,宁波金田冶炼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方案。 2001年3月,宁波市江北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以北区计经[2001]54号文,批准宁波金田冶炼厂改组设立宁波金田冶炼有限公司(即金田冶炼)。

招股书还称,原集团公司整体改制时,经评估的净资产5511万元中包括其全资下属企业宁波金田冶炼厂的全部净资产,该等评估结果已经宁波市慈城镇人民政府确认。 宁波金田冶炼厂经评估的净资产已经作为股本全部投入了发行人(即金田铜业) ,发行人应享有宁波金田冶炼厂的全部产权。

那么,宁波金田冶炼厂经评估的净资产究竟是多少? 据招股书,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18日以慈政通批[2001]16号文对金田冶炼厂截至2001年4月底的净资产5871.47万元进行了界定: 宁波金田冶炼厂职工持股会拥有255.00万元产权,占4.34%; 金田铜业拥有5616.47万元产权,占95.66%。

截图来源: 金田铜业招股书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宁波金田冶炼厂职工持股会以上述界定后的255万元产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51%,金田铜业以界定后的145万元产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29%,自然人陆小咪(楼国强之妻)、王世硕(楼国强弟弟楼国君之岳父)以现金出资,分别持有97万元及3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19.4%和0.6%,共同设立金田冶炼。

然而,完成改制的金田铜业认为,金田冶炼设立时,该公司职工持股会的资产仅有2001年4月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以慈政通批[2001]16号文件界定给它的255万元产权,以及以此产权出资形成的金田冶炼51%股权,而金田冶炼职工持股会会员均无实际出资。

基于此,为明确产权关系、收回资产,金田铜业于2007年向江北区人民政府提出重新界定产权的申请,并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2007年9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做出(2007)甬北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金田冶炼职工持股会作为金田冶炼的发起人,其拥有股权的前提是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金田冶炼职工持股会是以慈城镇人民政府界定的金田冶炼厂255万元产权作为出资的,而金田冶炼厂是原集团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属于原集团公司所有,发行人设立时原集团公司所有资产被作为出资投入了发行人(即金田铜业),发行人对金田冶炼厂拥有 100%的产权。 因金田冶炼职工持股会并未对宁波金田冶炼厂进行出资,不应享有宁波金田冶炼厂的任何产权。

最终判决结果是: 被告金田冶炼职工持股会在金田冶炼的51%股权自金田冶炼成立之日起就属于原告金田铜业所有。 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金田铜业和金田冶炼职工持股会均未提起上诉。

问题关键在于,若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及判决结果,金田冶炼厂截至2001年4月底的净资产5871.47万元都应包括在原集团公司净资产5511.15万元中,这无疑将使金田铜业处于两难境地。

一方面,若金田冶炼厂所有产权都属于原集团公司所有,为何会在原集团公司改制一年后(2001年)再次改制? 金田冶炼厂的“重复改制”是否有效? 从资产情况来看,上述做法势必将除金田冶炼外的其他工厂设定为净资产为负,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若原集团公司(不含金田冶炼厂)仍依据净资产5511.15万元进行改制,金田冶炼厂51%的产权是否还能无偿转给改制完成后的金田铜业? 据招股书,截至2018年12月末,金田冶炼总资产4.11亿元,净资产3.13亿元,净利润6219.31万元。

关于上述问题,时间财经多次致电金田铜业董秘办,亦将采访函发送至董秘办邮箱,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部分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很多企业是有原罪的。 这些是当地政府留下的烂摊摊子,还需要政府去协调处理。 改制只要已经变更,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

实际上,在2000年原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金田冶炼并非孤例。 时间财经查阅发现,金田电材(前身为江北大创)亦存在类似问题。 据《2015年新三板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江北大创前身为宁波市江北慈达水暖洁具厂。 2003年7月31日,宁波市江北慈达水暖洁具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改制组建宁波市江北大创铜线有限公司的方案。

2003年9月3日,宁波市江北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以北区计经 [2003]76号文,批准“宁波市江北慈达水暖洁具厂”由集体企业变更为“宁波市江北大创铜线有限公司”。 根据宁波三港所于2003年8月19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宁三会评报字[2003]80号),截止2003年 7月31日,宁波市江北慈达水暖洁具厂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8.38万元 。 与金田冶炼一样,江北大创的改制过程也面临着上述质疑。

简言之,可供讨论之处在于,若原集团公司已于2000年完成改制,且原集团公司5511.15万元评估净资产已经包括了金田冶炼、江北大创等分厂的净资产,为何金田冶炼、江北大创后来要再次改制? 若原集团公司改制时的评估净资产不包括金田冶炼、江北大创等分厂,金田铜业收回金田冶炼51%股权一案是否仍存在争议?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睿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在该起案件中,若确实存在侵占集体资产问题,很可能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戴睿律师还称,依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集体资产作为一种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北京时间财经 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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