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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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8月22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9) 川1181民初236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等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2名自然人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侵占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2组东矿附近大约200亩林地(东至板栗坡与新堰村交界,西至和尚崖金顶溜槽,上至栀子花坪木槐凼,下至罗沟沟心。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西矿附近大约350亩林地(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的行为构成违法侵权;

(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2组东矿附近大约200亩林地(东至板栗坡与新堰村交界,西至和尚崖金顶溜槽,上至栀子花坪木槐凼,下至罗沟沟心。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退还侵占的林地并恢复原状;

(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2组西矿附近大约300亩林地(上至扎脚扁-还路,下至板凳坪,东至木槐凼,西至水凼沟,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退还侵占的林地并恢复原状;

(四)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2组西矿附近大约50亩退耕还林地(上至板凳坪,下至矿山修榴槽-大坡,东至流槽口,西至尖峰山水凼沟,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退还侵占的林地并恢复原状;

(五)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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