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买基金巨亏57万 建行被判连本带利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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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买基金巨亏57万 建行被判连本带利全赔

对于自负盈亏的基金投资者来说,亏了便等于自认倒霉的道理,在8月的一纸判决书中被改变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一位基民王女士,于2015年A股最高点时,在建行北京恩济支行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亏了60%,亏损的金额高达57万,于是王女士把建行这家支行告到法庭。出人意料的是,经过一审、二审以及今年8月驳回的再审申请,北京市高院均判银行赔偿王女士所有损失。

据裁判文书显示,王女士此前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而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工作人员从未向王某告知并解释该理财产品为第三方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同时没有相关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流程。

96万亏掉57万

2015年6月,王女士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恩济支行向熟识的理财经理陈某询问,近期是否有值得购买的保本型的理财产品。

王女士作为建设银行北京恩济支行的老客户,在第一次购买建行理财产品时,就已经被银行评测为稳健型投资者。于是陈某直接向王女士推荐了一款所谓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并介绍此款理财产品绝对保本,而且收益也不错,没有任何风险。

出于对银行及理财经理的信任,王女士购买了总计96.6万元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7年4月12日,新浪金融曝光台发布消息称,直到2015年底,王女士发现其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亏损了近50万元。于是便询问陈某原因,陈某让王女士放心,解释道亏损是由于最近市场行情不好,并承诺王女生其会在恰当的时机赎回该产品并投资其他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总之肯定是保本的。

王女士曾表示,自2015年年底发现这款“保本型”理财产品亏损达20万元后,就一直用建设银行App监测行情,后来发现其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原来是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A,是一款高风险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要是知道这是一款股票型基金,说什么我也不会买的,我就是一个工薪阶层,赚点死工资,明年儿子上大学也急需用钱,所以我在购买理财产品是一直强调的就是‘保本’。”当时王女士向新浪金融曝光台表示。

不仅如此,在王女士向新浪金融曝光台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当初陈某在向其推荐理财产品时,确实反复强调这是一款“保本型”理财产品。而截至2018年3月28日王女士选择赎回时,该产品已累计亏损57.64万元。

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建行北京恩济支行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该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银行赔偿王女士57.64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建行恩济支行存在两条过错,首先,银行经过对王某的风险评估,仍然向王某推荐风险较大,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同时,银行也没有按照监管要求,让王某书面确认,以证明是主动购买相关产品。

其次,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某说明涉案基金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情况,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建行方面提出了数点辩称意见。

第一,建行方面表示,涉诉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部分代销机构把这款基金确定为中等风险,适合王某购买。但法院认为,上述相关方均与基金有利害关系,评级缺乏客观性,并且和基金说明书中提示的风险不一致,不予采纳。

第二,建行方面称,王某买基金的时候,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面签字确认。但法院认为,这些内容是一般性的通用条款,不是王某买基金的具体说明和相关内容,因此王某的签字行为不能免除建行方面的相关说明义务,也不能减轻其相关过错。

与此同时,法院并没有全盘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对于王某要求赔偿赎回之后的利息,法院予以了驳回。

一审判决后,建行方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由银监部门出具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结果登记表,证明针对王某投诉的情况,监管部门未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也未作出处置。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这一证据并未体现银监部门的调查过程,载明的结论也不明确。因此,2018年11月,北京市一中院宣布驳回建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建行方面又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再审,但今年7月,北京市高院再度宣布驳回再审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书显示,原告王某为金融审判人员。8月23日,AI财经社曾尝试联系当事方及代理律师,但未获得回应。

想维权需留痕到位

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误导销售,在银行屡见不鲜。

据北京晚报报道,一名投资者李女士在2015年6月,在南京银行洪武支行购买了40万元半年期鑫元定期开放A理财产品。李女士表示,理财经理在推荐该款产品的时候表示非常稳健,再加上李女士经常在该行办理业务、购买理财产品。于是购买了该款产品。

然而,2015年12月,李女士的产品已亏损5万多元,这才知道产品中有20%的部分投资股票。

鑫元基金公司由南京银行、南京高科共同出资在2013年组建,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南京银行持股80%。鑫元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实际上是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据报道,这款产品在南京银行工作人员的销售过程中,被宣传为“半年绝对回报13%”。投资者不仅没有获得预期收益,反而遭受大幅损失。李女士也是众多受害者之一。

除此之外,据《经济参考报》报道,2009年,熊女士也曾在交通银行花50万元投资了一款“理财产品”。直到5年后才知道是交通银行旗下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的一款指数基金产品,名为“交银上证180ETF联接基金”。

2014年3月,熊女士的50万元的“理财产品”账户少了16.6584万元。据熊女士的女儿介绍,在这些年里,熊女士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该产品的投资收益状况和风险提示。而这笔钱一直放在交通银行没有支取过,直到前几天取款时才发现损失了这么多。而事实上,该产品在2010年第一季度起就出现了亏损。

据了解,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一位有着多年金融从业经验的业内人士对AI财经社提到了他的看法,“这本质上是一个机制设计的问题。理财行业的目标,本来应该是为客户挣到正收益,正收益=产品的收益率×客户投入的资金。

因此,行业应该有两个分行业。一个资产管理,管收益率;一个投资顾问,管客户的资金分配与进出管理。但我们的法律及架构设计,并没有给投顾留空间,这就导致客户的收益其实是没人管的。指望让考核机制建立在销售量之上的销售机构来放弃销售导向,这无异于让黄鼠狼来看着鸡群。”

银行这种误导销售的行为,直接导致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业内人士认为,这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制度层面。在他看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措施,第一,需要建立买方投顾,与客户利益保持一致。第二,在投资过程中的留痕、追溯也要做到位。”

在此类事件中,客户在银行此类销售机构面前,有着信息和专业能力的天然的劣势。为了维护客户权利,应该要做的是,“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合同,通过文字固定下来,其次,通过录音录像把银行的承诺留存。就是学会收集、整理证据,这是维权中有力的武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对AI财经社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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