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踏公司“要疯”商标申请,被三连拒

安踏公司“要疯”商标申请,被三连拒

提出商标申请

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上诉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再次被驳回

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被驳回

安踏公司“要疯”商标申请

被三连拒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维持安踏“要疯”商标被驳回原审判决,维持原因是该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消极的精神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要疯”这个商标虽然被驳回,但安踏公司仍然在使用中,其官方商城“要疯”系列产品正在销售中。南都记者还注意到,在“要疯”商标申请遇挫的同时,安踏转而申请“要风”商标,目前该商标在等待实质审查中。

据判决书,2019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安踏公司“要疯”商标的申请,驳回原因为“要疯”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南都记者注意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要求,“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安踏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要疯”作为商标使用,其直观含义与不健康的精神状态相关,会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驳回安踏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安踏公司再以“要疯”商标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等为由,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要疯”由汉字“要疯”构成,其中“疯”的字面含义为“神经错乱;精神失常;轻狂,不稳重;没有约束的玩耍”。“要疯”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消极的精神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要疯”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终审驳回安踏公司上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安踏公司此次申请“要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三大类,分别为(第18类,类似群1801-1802;1804-1806):动物皮;背包;马具配件等;(第28类、类似群2802;2804-2805;2807;2809;2811):玩具;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等;服装;外套;童装;T恤衫;婴儿全套衫;游泳衣;运动鞋;鞋;手套(服装);围巾。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见习记者 钱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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