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曝光:湖北消金合作方为客户贷款担保 最高收取2%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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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曝光:湖北消金合作方为客户贷款担保 最高收取2%服务费

来源:探长读财

近日,探长读财注意到一篇涉及湖北消金与合作机构纠纷的裁判文书。

《武汉亿房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湖北消金合作机构亿房地产对蓝伟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亿房地产提出,借款人申请借款用途为个人消费(装修),但实际借款用途为购房按揭。不过,因亿房地产无法证明蓝伟程系以装修为名购房为实订立借款合同,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6月21日,湖北消金与蓝伟程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8.4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2016.6.21-2021.6.21),贷款月利率为0.75%,个人信用管理费及维护等服务按贷款金额0.4%每月收取。

贷款金额仅限于个人消费(借款申请表中填写贷款用途为装修),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蓝伟程交易对象的账户(武汉亿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蓝伟程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湖北消金将贷款资金一次性划交易对象账户。

另外,法院查明湖北消金与亿房地产签订《消费金融业务合作协议(代销渠道)》,根据合作协议,亿房地产向湖北消金推荐客户。湖北消费金拥有对亿房地产推荐客户的贷款审批、发放的决定权。亿房地产应核验客户身份真实性,客户资料真实性,辅导客户签署贷款合同,拍摄客户现场照片。

亿房地产在湖北消金存入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不低于推荐客户贷款余额的1%,需要履行推荐客户逾期代偿责任的,亿房地产应从其他账户转让代偿资金,不得动用保证金。湖北消金负责对亿房地产代偿的逾期客户进行催收,催收所得款项在结清湖北消金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金额支付给亿房地产。

亿房地产向湖北消金推荐客户且贷款成功发放的,亿房地产向客户收取不高于贷款金额2%的服务费,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实际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

根据裁判文书,探长读财整理蓝伟程、湖北消金、亿房房产三方关系如下图:

一审判决结果为:

一、蓝伟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8130.44元;

二、蓝伟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借款本金148130.4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

三、蓝伟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每月736元的标准,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月度管理费;

四、亿房地产对蓝伟程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亿房地产提起二审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对亿房地产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亿房地产提出两点意见:

一、湖北消金与与蓝伟程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名义上为消费贷款,但《不可撤销担保函》却显示贷款实际用于按揭购房,也就是说在购房过程中首付款、后期款均通过贷款支付,也即“首付贷”。其目的是逃避监管下发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款等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蓝伟程以伪造购房的事实,提供虚假购房材料办理首付贷,欺诈了湖北消金和亿房地产。当主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无效,亿房房产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针对蓝伟程的借款向湖北消金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该函内容显示“我司保证期间为贵司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客户按揭贷款发放之日止”,可见亿房地产担保贷款系同于“按揭购房”,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签订并据以主张权利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用途为“个人消费”,其主合同的债务用途与担保的债务用途不一致。

针对亿房地产提出的意见,法院认为,亿房地产主张《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的贷款为购房按揭贷款,但亿房地产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蓝伟程系以装修为名购房为实订立借款合同,且《不可撤销担保函》并未对亿房地产提供的保证作限制性声明该函件中“自贵司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客户按揭贷款发放之日止”系对保证期间的约定,现无证据证明蓝伟程按揭贷款已发放,保证期间尚未届满,亿房地产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元由武汉亿房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3元、公告费417元,合计3680元,由蓝伟程、亿房公司负担。

工商资料显示,武汉亿房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亿房地产)成立于2006年3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人代表李大钢,股东为陈春生(持股80%)、李大钢(持股20%)。

企查查数据显示,亿房地产旗下7家分支机构(包括杨汊湖店、徐东店、蔡家田店、卓刀泉店、南湖店、青山店、青年路店)均已注销。此外,2019年12月17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亿房地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探长读财注意到,亿房地产是亿房网的关联企业,亿房网法人代表兼股东李大刚为亿房网创始人。亿房网提供产品及服务包括媒体资讯、论坛社区、新房、二手房、租房,商铺、写字楼,以及装修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亿房网成立于1999年,曾是武汉房地产第一门户网站,也是湖北较早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之一。亿房网官方简介显示,其在武汉三镇拥有80多家线下中介门店,形成“线上网站+线下店面”的实体网络终端和立体销售网络。2017年,亿房网由盈转亏,去年亏损更达到3743.99万元,沦为ST股。

2019年10月31日,ST亿房网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长期休病假,公司无法披露2019年半年报。ST亿房网也成为湖北唯一因未披露2019年半年报而被强制摘牌的新三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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