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失踪!3500万在银行“被盗”,最高法出手,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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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失踪!3500万在银行“被盗”,最高法出手,判决来了

本文转载自证券时报旗下公众:中国基金报,作者:楚深

一家地产公司,在一次偶然的对账中,意外发现共管账户中的3000多万元竟然“神秘失踪”了!

地产公司在这个共管账户里共放了1亿元,离奇的是,地产公司和共管方在设立账户的信用社都预留了印鉴,是谁能瞒天过海拿走巨款呢?

近日,这起横跨9年的大案,收到了一份来自最高院的民事判决。

对账才发现3500万“消失了”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要从2011年说起。

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利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等业务。

2011年6月18日,地利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枣园村委会”)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合同,双方合作开发枣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根据合同的约定,为保证枣园村委会的利益,以及为了表明地利公司的诚意,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地利公司向村委会指定非个人账户支付1亿元定金。待合同拟定的改造项目经政府确认后,该款项用于村民的拆迁、安置费用。

2011年6月22日,地利公司向枣园村委会账户内存入了1亿元的改造定金,并由双方对该账户进行双管双控,该账户设立于未央宫信用社(后更名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未央宫支行”,以下简称“秦农未央支行”)。

为了共同管理双控账户,双方在未央宫信用社各自预留了印鉴,地利公司预留印鉴是时任公司经理刘某的私人印鉴,枣园村村委会预留印鉴为村委会主任李某选私人印鉴,同时预留了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民委员会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作为印鉴。

值得一提的是,刘某曾系地利公司股东,2010年12月9日被聘任为地利公司经理。2011年6月2日,地利公司向枣园村委会出具的委托书显示,委托刘某作为该公司与村委会就“枣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一事的全权代理人。

由于枣园村委会是共管账户的开户人,地利公司始终无法与信用社方面进行对账,同时也没有收到过枣园村委会的对账单。

转眼到了2013年元月,在一次偶然的对账中,地利公司发现账户内1亿元的定金已经减少了3000多万元。对此,枣园村委会表示,该款是刘某代表地利公司要求转出,分两次共转出3800万,又分两次转回了300万元。

地利公司随即联系刘某,但刘某已去向不明。经多方查找,双方此后就刘某在公司内借款进行了确认,并与案外人达成《债务确认与清偿协议》。此后地利公司因与枣园村委会交涉未果,于2014年1月诉诸法院。

假印章套走巨款

作为共管账户,这3500万元是如何从账户中“溜”走的呢?

陕西省西安中院此前作出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8月,枣园村委会主任李某选等人与地利公司总经理刘某一起,前往未央宫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财中心”),以地利公司“城改前期费用”、“周转借款”的名义申请办理转账2000万元,并向该中心提供了加盖“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上有李某选签字同意的代收入凭证。

经事后鉴定,该财务专用章与地利公司提供的印章不符。

虽然上述票据缺少枣园村党支部书记签名,并不符合转账流程,但该中心工作人员依然违规开了“绿灯”。之后,枣园村报账员前往银行柜台购买填写支票,在盖枣园村财务专用章、李某选私人印鉴、刘某私人印鉴后,将枣园村账户内的2000万元转入了刘某的个人账户。

经事后鉴定,刘某的该等私人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

2011年9月14日,刘某、李某选等人再次如法炮制,枣园村账户内1800万元又转到了刘某个人账户。2011年8月19日、10月10日,枣园村账户内先后收到地利公司名义还款300万元。

银行被判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地利公司的起诉,西安市中院于2015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枣园村委会赔偿地利公司支付的定金3500万元,未央宫信用社及未央信用联社对该等3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后,未央信用联社及未央宫信用社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被陕西省高院裁定驳回。

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地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西安市中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并于同年11月从秦农农商行未央宫支行账户中扣划了3500万元。

银行最终承担40%责任

在被划扣3500万之后,秦农银行于2017年3月提起追偿权之诉,银行在本案中最终承担的责任比例浮出水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既有民事判决认定,未央宫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存入资金的安全,对于储户的资金使用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未央宫信用社在办理高达2000万元、1800万元的大额转账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对两张转账支票上所盖“刘某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严格审查,致使涉案账户中资金流失,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秦农未央支行与枣园村委会双方应承担各半责任。现银行方面已实际承担了全部责任,超过自己应付责任的份额,故其有权向枣园村委会追偿3500万元的一半即1750万元,枣园村委会应承担50%责任。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秦农未央支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由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两张转账支票上“刘某印”名章印文与样本中刘某印名章印文采用直观法进行对比检验,两者印文边框大小以及字迹的相对位置能够重合,经用文件检验仪进行显微观察及重叠比对检验,方发现两者印文字迹的细微特征有差异,确定两张转账支票上“刘某印”名章印文与样本中盖印的“刘某印”名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因此,鉴于本案“刘某印”需借助检验仪采用显微观察及重叠比对检验方能发现印文的细微特征差异,故应适当减轻秦农未央支行的侵权责任,改判由秦农未央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此后,银行方面提出再审申请。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法院认为,如枣园村委会严格依照与地利公司的合同审核款项用途,不向秦农银行提示付款,如秦农银行审慎比对刘某印鉴与预留印鉴,审查出两枚印鉴不一致,案涉3500万元就不会流失。原判决综合考虑秦农银行和枣园村委会各自的过错,尤其考虑到需借助文件检验仪进行显微观察及重叠对比才能确定刘某印鉴与预留印鉴不一致的事实,判决该行承担40%的责任,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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