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位投资总监把自己坑了!借用老婆账户内幕交易,结果巨亏至少80万
股票连续跌停被深度“套牢”,这样的“惨况”很难让人相信会发生在参与内幕交易的投资总监身上。
不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让人见识到了这样一位“倒霉的”投资总监。
现年43岁、曾经担任北京弘毅远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投资)投资总监的曾征,在2017年用其妻子的账户,花了460多万内幕交易万达电影,没想到公司复牌后连遭四个跌停,至少亏损近80万。临近年关,曾征还因这起内幕交易,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新年礼物”,被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图片来源: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官网
“祸”起万达电影重组
故事要从2016年万达电影计划收购万达影视讲起。
2016年初,万达电影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集团影视类资产,标的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美国传奇影业公司为其名下资产)100%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该项目引入北京弘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创投资)等27名投资者参与。弘创投资为弘毅投资参与万达影视项目的投资主体。
2016年8月,万达电影发布公告称中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组失败的主要原因包括“传奇影业收购完成时间较短、体量较大,且涉及中美两地电影制作业务,交易各方经审慎研究后认为,交易标的宜在内部整合基本完成后,公司再探讨与交易标的间的整合机会”。
半年多之后,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被重新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7年2月13日,万达影视与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青岛万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美国传奇影业公司从万达影视中剥离。2月16日,弘创投资等投资者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在万达影视的部分出资转让给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3月20日,万达影视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减资。3月24日,万达影视与弘创投资等签订《股权回购协议》。
4月1日,万达影视进行了定向减资,部分投资者退出,不再持有万达影视的股权。本次定向减资完成后,余下的包括弘创投资在内的15名投资者共计持有万达影视30.28%的股权。剥离美国传奇影业公司和部分投资者退出是万达影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成功的必要前提。
2017年7月4日,万达电影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涉及影视类资产收购。
2017年7月11日,万达电影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100%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此后,万达电影经历了长达一年多的连续停牌。
图片来源: 万达电影公告
根据北京监管局,万达电影2017年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4日。
彼时,曾征为弘毅投资的投资总监。
利用妻子账户进行内幕交易
巨亏之后还被罚
在万达电影谋划收购万达影视期间,曾征为弘毅投资的投资总监,作为弘创投资投资万达影视项目的团队成员之一(其他成员包括合伙人崔某芳、投资经理张某),全程参与了弘创投资对万达影视项目的投资、减资等过程。根据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曾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北京监管局披露的信息,聊天记录显示,曾征曾于2017年3月15日与崔某芳就万达影视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3月23日与张某就万达影视项目进行了沟通,而曾征和张某为夫妻关系。综上,曾征不晚于2017年3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1日至4月24日累计发生23次银转证业务,共计转入资金492万余元。
2017年3月24日,“张某”证券账户首次交易“万达电影”,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5日,累计买入82,700股,成交金额4,657,077元。买入“万达电影”期间,“张某”证券账户除新股申购外,其他证券交易均为卖出账户内已有股票。这一切操作背后的主导者正是曾征。
从2017年7月4日停牌,到2018年11月5日复牌,万达电影停牌时间长达一年零四个月,令曾征没想到的是,11月5日复牌之后,等来的却是连续四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从34.56元跌落至22.67元。
图片来源:Wind
根据北京监管局披露的信息,截至调查日2018年11月5日,张某的账户尚未卖出案涉股票,账面亏损786,240.18元。
经过调查、审理之后,北京监管局认为,“张某”证券账户交易“万达电影”具有突击转入大额资金、交易品种单一、交易金额明显放大、重仓买入等特征。
曾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曾征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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