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国家媒体法治教育“数字金融法治传媒精英班(奖学金)”第八期第一次课程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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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国家媒体法治教育“数字金融法治传媒精英班(奖学金)”第八期第一次课程小记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切实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落实。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开展了“国家媒体法治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路径研究项目”, 其中设置了“公益奖学金”的实证研究子课题“数字金融与法制高级媒体法治教育”(简称“媒体法治教育”),主要面向主流财经、金融、法律、网络与数据等媒体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行业精英开展专业法治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自2015年开展媒体法治教育以来,历经七年,圆满举办了七期(每期一年学制),为我国主流财经、金融、法律、网络与数据等媒体共培养了470余人。“数字金融与法制高级媒体法治教育”旨在提升主流财经、金融、法律、网络与数据等媒体报道的专业水平,为我国的数字金融发展起到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2023年10月28日、29日,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国家媒体法治教育“数字金融法治传媒精英班(奖学金)”第八期第一次课程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顺利开展。本次课程邀请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理事长焦瑾璞先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岳彩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孟洲、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爱君等专家为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国家媒体法治教育“数字金融法治传媒精英班(奖学金)”第八期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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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焦瑾璞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理事长

2023年10月28日上午,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理事长长焦瑾璞先生以“学习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为题进行授课。本次课程的授课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总书记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二是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概览;三是学思践悟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焦瑾璞先生指出,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次数很多、覆盖范围很广,综览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二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是服务实体经济、四是深化金融改革、五是加强金融开放与合作,并就以上五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通过对前两部分的讲解,焦瑾璞先生在第三部分阐述了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论述的重大意义、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的四条主线以及探索走中国式现代化金融发展之路等方面的内容,令在场学员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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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焦瑾璞先生授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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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徐孟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23年10月29日下午,课程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孟洲作为主讲人。徐孟洲教授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金融法律问题”为授课主题。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徐孟洲教授指出金融之于经济的重要性,强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要把金融放在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展开研究。徐教授重点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阐述,着重向学员们介绍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区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路径、法院针对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步骤等委托贷款法律问题。

徐孟洲教授指出,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建立在委托贷款行为的基础上。关于委托贷款,2018年银监会[2018]2号《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其定义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另外,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徐教授重点指出,贷款人不承担贷款风险,是判断委托贷款区别于自营贷款的关键。

徐孟洲教授强调,委托贷款是金融运行的环节之一,委托贷款法律关系是一种金融法律关系。展开来说,委托贷款金融法律关系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和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两者结合起来就是一个链条完整的委托贷款金融法律关系。

徐教授重点就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作出了阐述。徐教授指出,由于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而产生的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纠纷,首先,委托人可以起诉受托人的方式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借款;其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处理,贷款人(受托人)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若贷款人坚持不起诉,委托人则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而,徐教授对法院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所需要关注的问题展开了介绍。首先,法院应当关注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具体而言,法院应审查有无限制贷款的情形、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借款的使用是否超过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范围以及是否超过利率上限等问题;其次,审查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担保,是否能够通过行使担保权使纠纷得到解决;再次,针对有意愿还款但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人,建议法院通过调解、商量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纠纷,如受托人可以同委托人商量延展借款人还款期限或者借款人先偿还部分借款等;最后,审查合同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上,徐教授指出,区分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关键在于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在信托贷款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信托人手中,而在委托贷款中,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财产仍归委托人所有。

徐教授强调,每一个金融产品的设计初衷向好,但后续机制的运行须加以维护、产生的问题须得到解决,相关规则的制定须更为细致,以保障总体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实现金融助力经济发展。徐教授的授课生动而清晰,学员们同徐教授展开了深入的交流互动,收到了来自学员们的热烈反响和积极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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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徐孟洲教授授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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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3年10月28日下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岳彩申教授以“民间借贷法律理论与实务问题”为题进行授课。本次课程的授课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问题;二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问题,三是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模式问题。

在第一部分,岳教授梳理了对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性的法律规定情况,剖析了我国并未建立起专门规制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原因,并介绍了需要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岳教授指出,刑法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向在场学员讲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接着,岳教授讲解了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性问题,指出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认定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转贷行为,并对名为货物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的部统一进行了讲解,如,司法审判对于委托贷款的行为认定有的认为是民间借贷,有的认为不是民间借贷,但无论怎样应根据我国的相关立法准确的进行定位。

在第二部分,岳教授首先介绍了对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是否需要受到限制存在的不同理论分歧,并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在法律规定上的变化情况。接着,在利率的计算上,岳教授向在场学员讲述了约定不明的利息的处理方法、在同时规定了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逾期利息是否可以与其同时计算的问题以及超过LPR4倍的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的本金等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在第三部分,岳教授指出,在传统的规制模式失灵的情况下,规制民间借贷行为的一个基本的思路就是在传统规则理论和制度之外,建立激励性法律规制,并简要介绍了激励性法律规制的优点。岳教授指出,激励性规制工具的选择的总体思路是创新监管制度,即以激励相容度为标准,以信息定价(信息租金)为切入点,着重优化以规则工具综合有效运用为主要内容的制度设计,形成有效的激励结构,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放宽民间资本准入条件、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建立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建立差异化税收、建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风险检测制度、建立大额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以及构建更加具有弹性的差异化利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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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岳彩申教授授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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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3年10月2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教授以“防范套路贷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进行授课,围绕金融套路贷相关法律问题向学员们展开阐述和说明。在明确套路贷的定义与定性的基础之上,李爱君教授以案释法,通过向学员们展示司法实践中有关套路贷的相关案例,学员们对套路贷有了更加清楚的基本认知。进而,李爱君教授从套路贷的犯罪手法和步骤、新型套路贷的形式以及当前的司法实践等现实问题作出了更加细致深入的分析和总结。如对新型套路贷的形式进行了刨析:目前对套路贷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却存在这样一类行为,与套路贷相似,但又有不同,其并非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而是利用金融机构的资质、假借金融借贷之名通过虚构债权侵占他人财产,我们称之为“新型套路贷”,相较于传统套路贷,“新型套路贷”危害性更大,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关注。我们通过调查研究,归纳总结“新型套路贷”的犯罪行为是,不法分子假借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利用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资质向受害人发放贷款,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金融债权,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从适用的法律制度上看,传统式套路贷适用的法律为民事法律,而“新型套路贷”适用的是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最后,李爱君教授指出,防范套路贷,须进一步完善套路贷制度规定,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在事前防范新型套路贷方面的职能,注重防范金融法律关系向套路贷方向异化,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学员们针对套路贷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看法,积极回应李爱君教授清晰的授课,课程反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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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李爱君教授授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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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吴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3年10月28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弘以“金融中心相关的法制环境”为主题进行授课。首先,吴弘教授阐述了金融中心的概念,并向在场学员介绍国际背景下的金融中心,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为例阐释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法制作用。接着,吴弘教授介绍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成果,分析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与不足之处,并且从金融中心立法、金融中心司法和金融中心监管方面阐述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成果。最后,吴弘教授向在场学员介绍了域外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近况,并从金融中心立法、金融中心司法以及金融中心监管方面阐释国内金融中心法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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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吴弘教授授课现场

2023年10月29日上午,朱大明教授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将复杂的法律问题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给金媒班学员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课程主要涵盖了两个部分,一是营商环境的改善,二是公司法的修改。朱教授首先从国际视角出发,强调了企业准入问题在营商环境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建立,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外国企业准入问题。这涉及到行政监管和公司法组织架构两个主要方面。在行政监管方面,朱教授提到了每年发改委公布的对外国企业进入中国的三大类项目,包括禁止的项目、鼓励的项目以及需要量性许可的项目。他强调,这些规定是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公司法组织架构方面,朱教授认为,公司法的修订应回应市场的主要需求,为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更多的便利。他提出,公司法可以缩短设立公司的审核期间、降低条件和门槛、提供更多的公司形态选择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企业来到中国投资。

随后,朱教授将焦点转向公司法的修改。他指出,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要回应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限责任的问题。他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案,即把监事会纳入董事会中,成为董事会的内在部门,但这个部门又有独立的权力,可以独立地做出决定。他认为,这种方案可以使董事会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同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资金安排方面,朱教授强调了融资安排的重要性。他指出,融资安排是公司运营的重要保障,也是未来上市公司矛盾、交易矛盾爆发的最核心的问题。他提出,公司法应该明确规定融资安排的规则,包括债券发行和股票转让等。

朱教授还谈到了查阅权的问题,这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他指出,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有权去公司查账。然而,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可能没有账本,或者有多个账本。这意味着小股东需要查阅更多的信息才能准确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朱教授强调了权利边界的重要性,因为保护个人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司的利益。他提出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即扩大董事会的权力范围,使其能够监督公司的经营事项和支出是否妥当。

此外,朱教授还谈到了其他一些问题,如董事对投资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签字可能涉及违规行为,需要根据公司法规定进行判断。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但在公司法中并未预想这个标准。其次,对于如何认定控制股东的责任也是问题之一。由于缺乏实质和形式标准,难以判断一个股东是否是控制股东。在实践中,即使是大股东也可能没有表决权,因此不能将其等同于控制股东。对于控制股东的责任,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这个责任应该如何落实到实践中,仍然存在困难。因为不同的董事在公司中的权力、职责和收入都不同,如果使用同样的规则来约束他们,可能会引发反弹和不公平的情况。目前法院在实践中采用了比例连带责任逻辑,即根据违规行为的大小来确定董事所需承担的责任比例。然而,这种方法在立法上缺乏法理依据,该缺陷有待公司法修订的完善。

朱教授的课程不仅具有学术价值,也具有实践参考意义。他的讲解方式既通俗易懂,又具有深度。他对公司法修订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见解独到而深刻,引起了在场学员的热烈反响。这场课程不仅让学员们了解了营商环境和公司法修改的最新动态和趋势,也让他们对如何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朱教授的见解也为业界人士提供了新的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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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朱大明教授授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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