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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香港私人银行客户投资一年从中产变负资产
2008年10月20日 09:44理财周报 】 【打印

截至今年3月25日总投入约2100万港币,现在账户股票市值可能最多还有100万或200万港币。

的确有不少内地人去香港通过国际银行投资获益丰厚,但也有人因此从“中产”倒退回“负资产”。

向理财周报投诉的李先生就遭遇了惨痛的损失。

信任开户,不断追加投资

去年6月中,李先生和太太通过朋友认识了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职员张女士(目前已离职),当时张女士积极劝李先生去香港开户进行证券投资。并准备了一套英文开户文件让李先生签署,也就是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的开户文件。

“由于是好友介绍,因此我们比较信任她,她在每一需要签字的地方都用铅笔做上记号、贴上小黄条,然后我们只用签字就行,她把文件带回香港、填好后给我们寄回一套复印件。”李先生说。

其中,在“是否为专业投资者”的选择项上,张女士做主替李先生勾画了“是”“专业投资者”。

2007年6月底,李先生在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开户。2007年7月,张女士再次来京,劝说李先生尽快把资金转到香港进行交易,其间她向李先生推荐了“打折买股票”KNOCK-OUT DISCOUNGT ACCUMULATOR(“KODA”或称“ACCUMULATOR”)。

据李先生说,张女士在北京李先生的办公室里花费三个多小时专门讲授“打折买股票的好处、利益”,但未提示、揭示其中的风险,也未告知保证金的比例、交存方式等基本规则等内容。

理财周报记者找到张女士联系方式,张女士在电话中给记者的答复是:“银行规定,任何事情我们都不能透露,你有什么都去问银行。我不能说。”记者追问到,已经离开银行的人士也不能就此解释一下,而此后不管记者再问任何问题,她都以上述“不能说”作答。

2007年7月24日,李先生打了420万港币到香港的账户,7月27日张女士就建议李先生以每股3.42元买入10万股联洲国际的现货股票,而联洲国际当天开始就因财务丑闻暴跌,2007年11月30日以每股0.66元价格停牌,至今未复牌。

同日,张女士又建议李先生做了2个KODA产品合约,7月31日又建议李先生增加了3个KODA产品合约。

除了KODA的合约,2007年10月26日,张又推荐李先生以20万美元买入一个结构性产品,该产品挂钩中国远洋中海集运中海发展三只股票,后导致其损失100多万港币。

从2007年8月到11月22日,前面的五个KODA合约陆续KNOCK OUT(终止),李先生说:“总共从这些产品上赚了不到100万港币,赚的钱也没有拿出来,而是放在账户里继续投资。”

此后,张小姐又连续建议其进行KODA合约交易,总计14个合约,截至2007年11月底有两份合约未能终止,直至今日。到2007年11月底,李先生的账面净资产700余万。

2007年12月荷银开始疯狂追讨保证金

李先生说,即使在2007年8月港股大盘跌至19000多点,其账面净资产仅300多万元时,荷兰银行也未对其提示过风险,也从未提出过需要增加资金。

李先生说,在2007年12月以后,荷兰银行开始不断要求他追加保证金,荷兰银行还曾经表示过要“斩仓”或“解约赔偿”等。由于李先生担心银行强行平仓,只能不断筹款往荷兰银行汇钱,一直到他账上的保证金与其合约金额的比例高达134%,保证金超过履约所需要的最高金额。

截至2008年3月25日,李先生在荷兰银行总投资追加至将近2100万港元,除了亏损掉近600万港币,净资产总额为约1500多万港币。

从2008年6月,由于李先生逐渐发现交易中的各种问题,李先生开始向荷兰银行投诉,这期间,张女士从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离职,李先生的客户经理也换做他人。

6月19日,李先生向银行发邮件,告知由于问题的严肃性、复杂性,并通知银行自己决定不再操作账户,包括后续履约在内的问题概由银行负责。当时李先生账户现金余额为负数十多万元,股票市值约1400万元。次日荷兰银行确认收到投诉,告知一月内答复。

7月16日李先生再次书面向银行投诉,荷兰银行次日又确认收到投诉,告知8月18日前书面回复。

8月8日银行电话通知李先生,请他8月18日到香港面谈,18日下午李先生在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所在的长江大厦与荷银私人银行人士谈判近三小时。

荷银称,“为表示友好,愿意收回两项该行推荐产品,但是与KODA无关的产品,涉及损失大约为180万元”,李先生不同意,要求荷银连本带息带汇兑损失全额赔偿。银行未置可否,谈判未果。

8月25日、9月1日李先生再次致函银行,要求其9月5日前书面答复。

9月5日银行给予第一次书面答复,主要要点包括:(一)银行承认李先生为“非专业投资者”,但认为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其向李先生销售KODA产品,李先生的索赔与是否为专业投资者没有关系;(二)双方所有合约合法有效;(三)双方在合约中的关系是“主事人”与相对人关系,即互为直接的合同当事方,而不是中介人或中间人;(四)银行有权事后单方面随时任意调整、要求保证金及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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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娜   编辑: 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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