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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未投保交强险也可获理赔
2008年07月29日 10:57中国保险报 】 【打印

法院终审:

保险合同的效力合法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首先,《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地方法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不冲突,而是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况,在有明确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原审法院依然违反该地方性法规在同等责任情况下判决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转而要求保险公司依据这个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赔偿的金额为:

253619×70%=177533.3元。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卜纪军、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卜纪军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依合同约定享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保险人卜纪军依法按80%比例向第三者家属赔偿了20余万元,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卜纪军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关于应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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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修 董震   编辑: 郑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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