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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须标明购物次数

2009年02月27日 13:45北京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张楠)国务院昨天公布《旅行社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必须标明在旅游合同中,而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也必须载明。

旅行社须交质量保证金

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合同须标明安排购物次数

条例指出,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上必须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内容。

胁迫购物最少罚10万元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违反规定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J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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