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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燃气阀门最高罚3万

2009年03月26日 18:07北京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燃气管理条例征意见

本报讯(记者左颖)《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今起征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就燃气管理进行行政立法。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4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表建议和看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燃气用户如果出现下列行为,将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用户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几类违法用气行为分别是:擅自操作安装在燃气用户室内的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毁损或者擅自安装、改装、拆卸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否则将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J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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