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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全额免税”激发更高捐赠热情
2008年05月16日 11:06信息时报 】 【打印

汶川强震后,全国各地激发了空前的捐赠热潮。目前邮政和金融机构已经免除了捐款的汇款手续费,很多通往灾区的高速公路也紧急免除了运送物资车辆的过路费,一切为了救灾,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但在这股捐赠救灾热潮中,税务部门对于捐赠的免税措施仍然有不小的改进余地。一个很明显的遗憾是,捐赠全额免税仍未成为现实。

先看一下现行捐赠减免税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还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仍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想要享受捐赠全额免税,只能是将捐款捐物送往特定的慈善机构。但我们知道,既然是特许机构,其数量必然是有限的,其接纳捐款捐物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当此全民救灾的特殊时期,所有机构、所有规定都应该尽其所能,为救灾开通绿色通道,以焕发全民更大的捐赠热情。因此,现行关于捐款捐物免税的规定实在有修改的必要。

大灾难发生时,捐款捐物全额免税在国内国外都曾有过先例。此次汶川强震,受灾者众,救灾时间必然漫长,这更需要全民的捐款捐物支持。在如此背景下,税务部门应该紧急修改捐款捐物的免税规定,全力释放民间爱心。

有人或许会说,既然为灾区捐款捐物,就不应该斤斤计较“免税待遇”,否则,爱心就打了折扣。这其实是误解了慈善的本意,慈善需要爱心,也需要一种氛围,税务部门为捐款捐物提供全额免税的待遇,其实就是营造这样一种慈善氛围。政府应该是最大的慈善者,捐赠全额免税的意义不在于政府少收了多少税,不在于为捐赠者节省了多少税款,更在于传达这样一种善意:政府部门时刻跟慈善者站在一起。而这样一种制度善意,也必然会激发更广泛、 更持久的民间捐赠热情,为灾区争取更多宝贵的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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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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