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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性公告
2008年12月19日 08:01全景网-证券时报 】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如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12月13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58)所述:公司同杰润(新加坡)私营公司(以下简称"杰润公司")交易终止后,杰润公司来函要求公司赔偿交易终止的损失,公司回函不予接受。杰润公司来函表示希望以商业方式解决争议,公司同意进行和谈。现双方正在就交易终止后的事宜进行磋商和交涉,但不排除如协商不成,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可能。

二、事件简述

2008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报》记者应尤佳发表题为《对赌协议终止延迟披露 深南电存内幕交易?》的文章,文中引用一位市场分析人士的观点称:"深南电的股价波动与公司延迟披露消息的时点如此契合很难解释,其中不排除内幕交易的可能性。"该文章在其他多家财经媒体转载。

三、提示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我公司与杰润公司就确认书及交易的争议进入2008年11月后,尽管2008年11月10日确认书及交易被终止,但这只是终止了双方继续履行确认书及交易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及损失认定。在此情况下,若我公司只披露确认书及交易的终止,不但无助于投资者对我公司股票价格的评估,也不能形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判断。

由于杰润公司在终止交易时来函表示希望以商业方式解决争议,公司一直与杰润公司努力进行书面及口头的和谈。在公司与杰润公司商谈期间,相关谈判情况及方案存在极大的变动性。我公司认为,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谈方案产生之前,对任何阶段性的变化作出信息披露都将会对投资者产生极大的误导作用。因我公司与杰润公司对确认书及交易终止的原因存在较大分歧,且我公司对杰润公司要求公司赔偿交易终止损失不予接受,至2008年12月11日,双方和谈没有进展、分歧短期内难以消除。为谨慎起见,我公司决定于2008年12月13日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08-058),予以披露相关信息并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在此情况下,我公司认为已履行了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化解公司风险,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杰润公司进行磋商,并将视该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说明

2008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证监局【2008】128号),要求公司对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立即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并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正认真加以落实。

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21条规定的范围以及知悉该信息的相关人员予以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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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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