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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章可循
2008年12月31日 08:21全景网-证券时报 】 【打印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对总量达9300亿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了授权管理的模式。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主管部门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明确了处置的程序,即“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办法》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同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对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资的处置收入的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处置方式产生的处置收入,《办法》分类别规定了严格的收入上缴程序。

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为5.96万亿元,净资产为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为0.93万亿元,净资产为0.6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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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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