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6月10日 07:20全景网-证券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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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于2009年6月9日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09年6月9日(星期二)上午十点召开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会议中心、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7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4. 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富生先生主持;

5.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统称与会股东)合共持有6,038,789,649股股份,占有权投票股份总数59.11%。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对提呈股东大会的各项预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审议结果如下:

(一)普通决议案:

1. 审议《中国远洋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之预案。

赞成票数6,038,115,149股,占与会股东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与会股东的0%;弃权票数0股,占与会股东的0%。

审议批准了《中国远洋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审议《中国远洋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之预案。

赞成票数6,038,115,149股,占与会股东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与会股东的0%;弃权票数0股,占与会股东0%。

审议批准了《中国远洋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审议以中国会计准则及香港会计准则分别编制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之预案。

赞成票数5,901,147,730股,占与会股东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与会股东的0%;弃权票数1股,占与会股东的0%。

审议批准了以中国会计准则及香港会计准则分别编制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4. 审议中国远洋2008年度利润分配之预案。

赞成票数6,037,839,148股,占与会股东的99.995%;反对票数317,000股,占与会股东的0.005%;弃权票数1股,占与会股东的0%。

审议批准了中国远洋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份10,216,274,357股为基数,按每股人民币0.29元人民币(含税)派发末期现金股息,共计派发2,962,719,563.53元人民币。并同意授权任何一名董事负责办理派发末期现金股息相关事宜。

5. 审议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09年度境内审计师,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9年度境外审计师之预案。

赞成票数6,036,443,148股,占与会股东的100%;反对票数0股,占与会股东的0%;弃权票数1股,占与会股东的0%。

审议批准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09年度境内审计师,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9年度境外审计师。

6. 审议中国远洋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和独立监事提名人选之预案。

赞成票数6,036,430,474股,占与会股东的99.972%;反对票数1,679,500股,占与会股东的0.028%;弃权票数1,150股,占与会股东的0%。其中:

姓名 赞成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骆九连 6,031,389,501 99.899% 5,803,200 0.096% 277,150 0.005%
孟 焰 6,035,760,701 99.972% 1,693,000 0.028% 1,150 0%

审议批准了骆九连先生担任中国远洋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孟焰先生担任中国远洋第二届监事会独立监事。

公司非常感谢监事李宗豪先生、独立监事寇文峰先生于任期内对本公司的贡献。

(二)特别决议案:

7. 审议中国远洋公司章程修订之预案。

赞成票数6,032,875,648股,占与会股东的99.907%;反对票数5,638,000股,占与会股东的0.093%;弃权票数276,001股,占与会股东的0.005%。

审议批准了中国远洋公司章程修订之预案。

上述第一至六项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七项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本次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记录暨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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