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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6年12月29日召开记者会,就物权法草案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发言人姚红表示,送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没有违反宪法,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同时,明年3月提高人大审议通过的七审物权法将突出保护国有资产,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做了特别规定。
记者会上,姚红透露,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关于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有新加坡记者提出“物权法草案是否违背了宪法精神”时,姚红未就这一问题做出正面回答,仅表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明年全国人大要讨论这部法律,近期会把草案发到全国人大代表的手中,请他们为大会审议做好准备,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另外,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准备派同志到地方去再次听取意见。
当有国内记者再次提出“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问题时,姚红终于做出回答。她表示,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时不同的,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她强调,事实上物权法突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此外,姚红还透露七审物权法的部分修改内容。她表示,在老百姓非常关心的征收问题,七审草案对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并对补偿的内容和原则作了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要依照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现在的土地管理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来执行。民众另一个比较关心的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则由于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因此七审后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七审稿规定是共有。
另外,农民关心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也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此外,就农民融资难,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转让和抵押问题上,七审稿规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特别是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在法律的规定上,要坚持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的政策。
物权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典。新的物权法将把管理物权的各种法规统一起来,形成法律,以使中国的司法系统更好地应对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第七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最终增加了有关“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条款。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也常委委员提出,只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不包括公益性基金会等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应作出补充规定。
对物权法的关注也说明中共领导人希望以平和的方式解决社会冲突。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拥有自己的住房、经营自己的企业,解决物权、尤其是房地产方面的纠纷已经成为尚不完善的司法系统面对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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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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