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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本报记者从某证券公司房地产金融部门处获得一份传真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在去年171号文基础上,就“外商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补充规定。
传真内容显示,《通知》由商务部、外管局联合发出,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有官方网站挂出该通知。“这份已经是审批确认的红头文件了,将首先由商务部网站发布,外管局这边随后也会在网上发布。”6月5日,外管局新闻信息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
“这次的《通知》仅从字面看,在控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确实相当严厉。”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孙飞坦言,但相关政策最关键应是良性引导,以疏代堵。
新政现“连环套”?
《通知》共分七部分,特别在第二条“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中列出了看似“苛刻”的要求。
“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对于这一“先有项目再申请设立公司”的规定,多数业内人士表示诧异,成为争议最大的一条。
“按照去年的171号文,是要求外资先在国内注册成立公司,才能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行为,但新通知的这一条,字面理解的话,又要先获得投资项目或土地使用权,才能申请设立公司。”五合智库总经理邹毅在看过《通知》后疑惑,表面上看两个文件前后存在矛盾,类似一个“连环套”。
在171号文中明确规定:“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并且,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171号文这一“先注册公司再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的规定,成为限外政策出台以来,外资入境的重要门槛。
“但加上新《通知》,似乎成了没有投资空间的连环限制,在具体操作上有矛盾,关键看有关部门怎么解释和实行这一政策。”孙飞表示。
截至记者发稿,商务部方面尚未对记者发出的采访传真作出答复,接待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一切以官方网站发布信息为准。
不过,一位国内投资顾问公司负责人表示,上述矛盾应该还属于政策理解层面的,待政策发布及详细解释后,应该会得到解决。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通知》在外资设立项目公司方面的新要求,其实反映了‘限制外资基金投机模式、鼓励产业投资模式’的导向意图,基金纯粹资本倒手房地产资产的行为才是有关部门要限制的,而那些进入中国真正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的产业行为并不被排斥。”
“确切地说,是对以基金为主的境外资本炒作行为的连环套。”
据了解,从已在内地注册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反映看,《通知》的具体内容并未引起太多注意。
“是有听说过类似的文件,对我们影响不会太大,但政策未正式发布之前,不方便评论。”凯德置地有关人士表示。
高力国际一位专门为外资找项目的人士则表示,《通知》对已进入中国的外资而言,影响有限,但对尚未在中国成立公司的新外资而言,“先项目后申请公司”的要求确实会形成一定门槛,但也不是不能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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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新杰
编辑:
许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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